新华网深圳9月15日专电(记者 王传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邵志和涉嫌受贿人民币822.98万元、港币3万元,14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据检方指控,邵志和于1983年10月至2009年1月担任一系列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被告人朱某、林某豪及林某中的贿赂。
1983年10月至1995年10月间,邵志和在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深圳市天健安装公司、深圳市天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帮助建筑承包商林某中承揽工程、减少挂靠管理费。林某中于1985年至2009年期间,多次贿赂邵志和,共计人民币133万元、港币3万元。
2002年5月至9月,邵志和利用担任深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城投公司财务人员分3笔共付给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利息人民币1976万元,被告人林某豪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人民币905.7万元。林某豪送给邵志和人民币150万元。2002年,邵志和又帮助林某豪获得城投公司给予的项目转让费人民币1380万元。2007年,林某豪又送给邵志和人民币380万元。
2002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邵志和担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帮助被告人朱某担任深房集团法律顾问,使之获得深房集团涉讼案件代理权并赚取不正当的高额诉讼费。朱某多次送给邵志和钱款共计人民币159.98万元。
邵志和表示认罪。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