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重庆烟民被拘5天”案,或许会给很多负责任的评论家出了个难题。因为这个个案无论从合法性、合理性方面都没有什么太明显的破绽。然而,何以即便我们心里了然如此,但在面对这个案例的时候还是觉得如鲠在喉呢?我想原因或许有这么两方面:
首先,包括诸多评论家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经过三十年来的浸润,正在出现质的变化。从前那种偏重于静态合法的法制理念开始向真正的动态的法治理念转变。法治化的施政并非像猫追尾巴一样,仅仅局限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真正的法治施政强调在现实行政中的拿捏艺术、折衷艺术。我们要问的是:一个合法而且不算太不合理的行政个案能不能使行政相对人更有选择、更易接受?当地消防部门有没有在“六个一律”公布之后进行强度适宜的宣传?有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在相关场所加强日常督导?甚至是有没有照顾到烟民的吸烟这一顽固习惯的特点,在危险高发场所附近开辟安全吸烟区辅助他们彻底执行相关禁令?如果有的话,被罚者不但该自认倒霉恐怕还应感到羞耻;但如果没有,仅仅重罚的逻辑正当与否,答案早被证明过多次。
其次,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开始系统化、结构化,开始对公民权利的类别更加敏感。我相信,如果重庆案件中的被罚者是被依法顶格罚款的话,舆论对此事不会有如此浓重的兴趣。正因为重庆的违规吸烟者是被剥夺了一个公民最珍贵的人身自由,才激起社会对处罚是否恰当的质疑。法治国家里,对一个有尊严的公民首先应该被保护的是人身自由,对一个有过错的公民最严重的惩罚也是剥夺其人身自由。社会公众对剥夺人身自由处罚的敏感,是公民集体意识深化的表征。
其实,重庆公民吸烟被拘留的个案给了我们一个机会,让我们既坚持更超脱出传统的公共事件评判准则———合法与合理,又让我们有机会反思“严父型”行政的弊端,进而触及到更高层次的法治社会中对施政艺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