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日前,《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规草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由此,这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
日前,《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规草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由此,这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
——《中国青年报》
“一刀切式”立法并非一劳永逸
实际上,以家教为代表的教育培训市场是块大蛋糕,而教师所参与的搞兼职、做家教仅是这块蛋糕的一角罢了。教育培训市场出现了乱象,我们不能想着让在职教师撤出市场,市场就可以回归平静了。其实,这是懒政思维下回避问题的鸵鸟政策。在教育带来的刚性需求面前,“一刀切”式的立法,谁能保证不会事后因暗流涌动而更难管理?
其实,在家教前加上“有偿”两字,是一种违背市场规律的认知。其潜意识好像是,教师做家教应该是无偿的。可事实上,教师并非清心寡欲的圣人,而首先是个劳动者,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慧与能力,通过提供服务,满足市场的需要,从而获得劳动的报酬本是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所以,教师作为劳动者,其享有的劳动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地方性法规可以随意剥夺的,因为它涉及的是整个教师群体,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范畴。
而要求教师上足课、上好课,本来就是教师的职责所在,如果有些教师通过课堂上留一手,迫使学生“被补习”,那么,这是个人师德的问题,而这种是特殊性,需要的是“德治”方式,并辅以制度性约束。
倘若仅是一刀切式的除之而后快,恐怕并非是一劳永逸的办法。(王海越)
有偿家教并非权利,更有悖公平
仅从劳动者权利上看,教师当然也有业余时间以劳动赚取报酬的权利;从市场法则上讲,家教既然具有商品特质,如果交易是公平的,就是合理的。那么,是否允许有偿家教,需要讨论的两个关键词,一是“劳动权利”,一是“公平交易”。
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对象如果包括其学生,那么利益驱动下就很难避免“讲半节留半节”的问题。这就损害了学生的权利,影响其本职义务的履行。这时候,教师的“劳动权利”就是一个伪命题。而学生本应在课堂上听到的知识,因为有偿家教这种商品的存在,而不得不需要额外支付报酬,此时的交易便具有一定的强迫性,也就无公平可言。
有专家认为,存在即是合理,而且有偿家教迎合的是市场需求。这种观点我觉得也不妥。存在的合理,离不开合理的存在这个前提;迎合市场也不等于可以无视游戏规则。而社会中具有普适标准的规则是:供职者通常不得从事与本机构、本行业业务或其职业职能有关的兼职,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雇主利益,以及利用职能作弊等行为。我们应该叫停这种不公平行为。(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