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正确分析党支部状况和对待犯错误党员
(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一、根据分局五月三日及十八日两次来电,证明晋绥党的基层组织中,作风不纯的现象是相当普遍地存在。有极少数支部为地富篡夺或被暗中操纵。区级以上干部中由地富家庭出身者占有不小的比例,其中大部分努力工作,且已经过长期考验,但有一部分则思想上还存在有毛病,未能完全放弃其原有的阶级立场。下级党员干部中自私自利现象相当严重。这一切说明整理党的组织是十分必要的步骤,而且是收到成绩的。但两次来电同时指出,绝大部分支部中的党员成分还是不算坏的,地富成分占党员的极少数。如兴县二区八个支部党员共三百四十八人内,只有四个地富分子;平鲁二区八个支部共二百四十一个党员中,只有一个地主,没有富农。在晋绥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占全区三分之二的地区内,被群众选举的三万个区村代表中,有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即是说有六千到七千人)是原有的干部党员,而在村级领导骨干中,你们说原有干部党员占三分之一至一半;在五万个贫农团及农会积极分子中,你们亦说包括有一部分原有党员(估计上述区村代表、村级领导骨干,贫农团、农会积极分子中会有一些是重复的)。还有一批党员被群众通过加入了贫农团和农会。在全晋绥四万三千个农村党员中,仍有如上所举这样多的原有干部和党员为群众所爱戴,或并未为群众所抛弃,这种情形证明整个晋绥地方党的基础并不算太坏。加上几万个新起来的积极分子,其中有相当大的部分会要加进党来(你们已确定大量发展新党员,增加一倍党员),这是一种新的力量。在这数万个党与非党积极分子的基础之上,的确是可以把晋绥党与政府都改造整理得很好的。这是这次土改整党运动中的重大收获。
二、但从这种情况也可以得出一种结论,就是假如土改开始时,你们即注意把整党工作与土改运动密切结合起来去进行,即是说按中央五月八日所指对三类不同情况的支部,加以分别处理,有如上所述大批好的和较好的党员及干部作基础,应当承认是可以把党的基层组织初步整理好,使其能有组织地参加土改运动的,其结果也必然会比一般超越支部组织的办法要好些、健全些。你们也说,“领导上始终还是肯定党员干部多数可以教育”,这也的确是你们对党员干部的看法。既然如此,那就应该采取适当的组织政策,来教育和领导他们参加这次伟大的土改运动,并在运动中考验锻炼他们。就不应当用急于要完成土改以便春耕(其实时间并不那样急,你们去秋就开始采取抛开支部的办法),用“贫农团新农会代表会是实行土改的合法机关”,或用现在要搞土改无暇顾及支部和党员等为理由,来把支部抛在一边。相反,是应当如何运用支部党员力量去加强党对土改的领导。而在当时,的确如你们所说:是在一种揭发党内严重不纯的空气下的一种缺乏清醒分析的错误。而这种对于经过十年斗争的党缺乏正确估计和分析的错误,据我们看来,又与当时错误的“贫雇农路线”,认为贫农团比党要好些,不承认党是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把党降低到群众水平以下,不重视党的领导作用的思想是有联系的。因此,晋绥在土改过程中,对整个党的基层组织一般是采取不信任态度,不是主动积极地在土改斗争过程中去改造它的方针,而一般是采取了抛在一边任凭群众去处理的办法,采取了对被群众推选出来的积极分子则加以信用(但又限制代表会的代表中党员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对中间态度的则含有“让这些党员干部在土改中去考验,坏的则让群众清洗”的自流主义的放弃领导的态度。现在看来,这种整党的方针是不妥当的,有错误的。这就一定要减弱党在土改中的领导力量,也损害党在群众中的影响,而且必定是伤害广大党员及一批干部的情绪,增加以后整党的一些困难。这个一般抛开支部的错误方针,你们必须在适当时机用自我批评态度加以适当的指出,才利于团结广大党员和一批好的或基本上还是好的干部。
三、你们在五月三日的来电中,对于晋绥党员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分析,但对支部的估计,你们认为“少数支部则被地主篡夺,但支部受地主影响,则一般的存在”。这一点,尚希你们作更具体的调查研究。我们必须把支部中某些党员个人与地富有某种关系,和支部领导(即整个支部)受地主影响加以区别。支部中有个别党员受地富影响或本身就是地富分子的现象,可能是相当多的。但这些党员如不是在支部的领导机构之内,不一定就成为支部的支配力量(自然也会有个别这类普通党员能影响支部领导的)。而支部“受地主影响”,应当是表现于支部在领导对敌斗争,在过去的减租减息斗争和近年的土改运动,在生产支前等运动中,不执行党的正确决议上。如果过去的支部在执行党的政策决议,特别在执行减租减息、土改运动、生产支前等政策上是坚决努力的,一般能完成上级给予的任务,只是在作风上有强迫命令或有些党员有自私自利的缺点错误,那就不能笼统估计为支部“受地主影响”。比如你们五月二十五日来电中关于说明代县二十一个支部与地富关系的材料,除三个好的支部不说以外,则只能说共有八个支部是包庇地富或受地富影响的(在普遍将错订成分者下降之后,是否还有八个支部,尚待证明)。而其余的十个支部中,有“部分或个别党员与地富有联系”,就不能笼统说这十个支部都是受地富影响,必须再加以分析其中某些是能对支部领导发生影响,某些则只是个人与地富的联系。而且联系也会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与内容,有的属于普通的亲朋故旧关系,他们与之有些平常的来往,有的则是属于包庇地富行为或对地富采取妥协态度。我们承认晋绥党的支部除有一小部分被地富所直接间接控制者外,另外确会有一些支部是受地富影响的,但对你们那“支部受地主影响则一般的存在”之估计,则有怀疑。望你们再作慎重客观的研究,并将结果告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