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多量土地,自己不劳动,专靠剥削农民地租,或兼放高利贷不劳而获的,就是地主。
(二)占有多量的土地、耕畜、农具,自己参加主要劳动,同时剥削农民的雇佣劳动的,就是富农。中国的旧式富农,带着浓厚的封建性,多兼放高利贷和出租一部分土地。他们一方面自己劳动,接近于农民;另方面又有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剥削,接近于地主。
(三)占有土地、耕畜、农具,自己劳动,不剥削其他农民,或只有轻微剥削的,就是中农。
(四)占有少量土地、农具等,自己劳动,同时又出卖一部分劳动力的,就是贫农。
(五)不占有土地、耕畜、农具,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就是雇农。
农村主要阶级成分,一般就应当是这样划分的。但出租土地或雇用长工的人,是否一律按地主富农处理而无例外?例外也是有的。如孤、寡、残、疾,丧失了劳动力,这些人的小块土地,是可以允许出租的。还有如医生、小学教员、工人,他们家里有少量土地,因自己从事其他职业,而不能兼顾耕种,虽出租其土地或雇人耕种,仅够维持其生活者,也不能算为地主或富农。此外,还有一些复杂的情形,需要详细规定,这里说的只是一种最标本的情形。
富农与中农如何区别,是一个要十分慎重处理的问题。一般说,中农不剥削别人,但只有轻微的或偶然的剥削,仍应认为中农。在这个问题上,中央最近决定采取比一九三三年更宽大些的政策,即有轻微剥削(如雇人看牛或拦羊,请零工、月工,甚至雇个把长工,或有少数土地出租,或放少量的债),而这种剥削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四分之一)者,仍算为中农,或富裕中农,这比一九三三年规定这种剥削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百分之十五的限度,是更宽一些了。剥削部分超过百分之二十五而且连续三年者,才算富农。
新区在建立民主政权以前一年,地主富农即已破产下降为中农或贫农者,即应承认其为中农或贫农的成分。一年就决定改变成分,是因为他们是受国民党统治压榨而逼着下降的。但是由农民上升为地主或富农者,即原来长年贫苦勤劳积累致富者,就须上升三年以后,才算为地主或富农。
老解放区的地主富农,在民主政权下因合理负担,减租减息,清算斗争,或其他原因而下降,凡地主自己从事农业劳动,不再剥削别人,连续有五年者,应改变其成分,评定为农民(按实际情况定为中农、贫农或雇农)。富农已连续三年取消其剥削者,亦应改为农民成分。但是这些地主富农仍保有许多封建财产者,则仍应交出其多余的财产,分给贫苦农民。地主富农改变了成分之后,是否可以加入农会、贫农团,则应由农会和贫农团加以审查,分别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