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主斗争的方法也应分别地主的大、中、小,地主的恶霸与非恶霸。对大地主及恶霸斗得严厉些,借以警告其他地主,使其他地主懂得土改是大势所趋,不能抗拒而拿出他的土地财产,或是用谈判方式使他们将土地财产交出来。拿出土地财产来的就不一定拿到大会上去斗,只要他屈服,低了头,服从了政府和土地法就可以。
我们对地主的阶级剥削制度是采取消灭政策,但对地主个人则不是采取消灭政策。对一切地主除少数汉奸及内战罪犯经法庭审判定罪者外,均应按土地法大纲分给不比农民多也不比农民少的土地财产,强迫他们劳动,改造他们。因为地主在参加劳动后,是不小的一批生产力,我们不应当抛弃这批生产力。还因为如果我们不分给以必要的土地财产,他们就会去抢、去偷、去讨饭,弄得社会不安,农民反受损失。即使是犯罪分子,只要其犯罪程度未至经法庭判决枪毙者,亦必须分给一份必要的土地财产,社会秩序才能安定。我们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所以优于一切历史上的革命,就是因为只有我们才能采取最为公平合理的政策,最大限度地发展社会的生产力,达到人人有衣穿,人人有饭吃,人人有屋住,人人有事做,人人有书读之目的,而不使任何一个人得不到生活的满足。我们这样作,首先是使劳动人民得到满足,其次也使地主分子得到生活出路。若地主保有工商业而足够维持生活者,自然可以不分地给他。若工商业太小不足维持生活者,还需分给一部分土地。
对新式富农和旧式富农的处理,又应有所区别。有些贫苦农民,在过去民主政权下劳动生产上升为新富农,在此平分土地时期,应照富裕中农待遇,其土地在平分时应取得本人同意,方能抽动其按照一般中农水平的多余部分,如果本人不同意,则不应抽动。因为这种新式富农的生产是在民主政府帮助下发展起来的,若现在又打击这种富农,就会引起中农动摇。这种富农的存在对我们并无害处,而且在将来一个时期内还会发展的。过去我们鼓励这种富农,例如吴满有〔193〕那样的人们,发展其生产,对于稳定中农,刺激中农的生产热情,起了很大的作用。我们今后的政策,还是应当如此。
四对工商业政策
对工商业不要采取冒险政策。各地已发生有破坏工商业的现象。例如陕北神木地区的高家堡,当被我军收复时,连小商贩也没收了。这是一种自杀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上规定:“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一般工商业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就是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也不应当没收,同样是应当受到民主政府的保护。不要以为这些工商业是地主富农所投资而加以歧视,这是不对的,而应当看到这些工商业的存在,有益于今天的社会经济。党的政策是仅仅没收官僚资本与真正大恶霸、反革命分子的工商业归国家或人民所有,并且确定这些应当没收的工商业,凡是为国民经济所需要者,必须使之能够继续营业,不得停闭,更不得破坏和任意分散。这些政策不仅适用于原有解放区,也适用于将来解放的新区域。你们不久就要打出去,必须严格遵守这种政策,绝对不能重复如象高家堡一类的错误。那么地主在过去减租减息时期将土地变卖而投资工商业者,现在是否可以没收呢?不可以的。我们过去和现在都是保护和鼓励这些工商业,因为这样对于繁荣中国的经济是有利的,是需要的。在斗地主地财时,必须规定不许地主破坏已有的工商业,否则要受处罚。
毛主席说:“由于中国经济的落后性,广大的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所代表的资本主义经济,即使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后,在一个长时期内,还是必须允许它们存在;并且按照国民经济的分工,还需要它们中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的部分有一个发展;它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还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263〕我们要把毛主席这篇道理,向工人、农民和士兵群众解释清楚,使他们懂得为何要有工商业,教育一切劳动人民懂得局部的暂时的利益要服从整个的长远的利益。譬如地主开座煤窑,农民从目前局部利益出发,是可以举手拥护没收分配的,因为将煤窑的工具和物资大家分到一份可以暂时解决自己的问题。如果我们批准这样做,形式上看来是走群众路线,实质上是犯了尾巴主义的错误。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要说服农民懂得煤窑完整存在的利益,分散了就会把煤窑弄垮,结果自己也会无煤烧,这就妨碍了解放区的经济发展。
我们说解放区经济要独立自主,我们不能做殖民地的殖民地。只有经济上不依靠别人,军事上政治上才会有力量。我们要经济上能独立自主,就要使公营的、私营的、人民合作经营的手工业、工业,以及农村的农业,都有一个发展,生产人民与军队大量的必需品和粮食,使我们对外贸易能保持平衡,以至出超,不去买蒋区的货物和美国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