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所得税体制,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体制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税率水平和纳税单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显突出,迫切需要按照我国现行的宏观政策、居民收入状况和国际税改趋势等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青岛分所主管合伙人张国俊指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目前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已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的现状,且由于其税制过于复杂、纳税级次过多,不仅影响到税收的征管效率,而且影响到税收组织收入职能的正常发挥。
二是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税率结构与水平不合理、边际税率过高,不仅导致其调节社会分配职能凸显不足,而且难以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是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针对不同征税对象按年、月、次征收,客观上导致收入来源越多、抚养人口越少税负越轻,而收入来源越少、抚养人口越多税负反而越重以及非均衡收入税负高于均衡收入税负等不正常现象,显失公平与合理。
四是由于现行税制及税率设置不合理,导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的税负远高于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所得的税负,工薪收入阶层实际用于日常消费和家庭生活的可支配收入偏少,从而不利于他们自身和家庭改善生活质量,实现社会进步与和谐。
五是费用扣除范围不合理,标准偏低,尚没有考虑纳税人在住房、医疗、教育、赡养人口、年龄、婚姻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因素,也没有对纳税人获取相关所得所耗费的成本和费用作出合理的扣除安排,不仅不利于实现纳税公平,而且也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认为,个人所得税作为兼具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双重功能的一个税种,目前不仅与广大市民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而且关乎我国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等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此,对其改革的重要意义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加大力度,加快改革的进程与步伐。通过进一步贯彻税收公平与效率的要求,在符合当今世界税制改革趋势的前提下,实现简化税制、拓宽税基、规范扣除、降低税率、公平税负的改革目标。具体的改革建议为:
一、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革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又对特定收入按特殊方法和税率进行征收,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个人所得税体制,其不仅集合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能实现量能负担与区别对待的有机结合,而且方便征管与稽查,能有效减少偷漏税现象,更好发挥扩大收入与调节分配的功能。在设计改革方案时,目前可考虑将纳税人经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占个人所得大部分的所得项目划入综合征税范围。同时,简化级次,并适当降低税率。
二、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同时,将纳税单位由目前的个人转化为家庭,即以家庭为单位作为纳税主体。
三、规范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模式下,规范扣除范围,适当提高扣除标准。一方面,要在制度上对取得有关收入相应发生的必要成本费用作出合理的扣除安排,采取据实列支或限额列支的方式允许予以扣除;另一方面,则要在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结合纳税人消费支出和生活成本大幅提高的现状以及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在体制上对纳税人的生计费用作出合理的扣除安排设计,并在几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调高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此外,要以家庭为单位,在考虑纳税人婚姻、年龄、健康以及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情况的前提下,在税制上对纳税人合理的家庭相关费用支出设置科学的附加扣除。
四、完善配套改革。配合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及相关改革,为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环境,应相应研究并着力推进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包括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以此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构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记、申报、稽核和监控的信息化体系;进一步限制现金交易,加快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增强个人财产、收入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