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张义清,中共党员,永兴县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县物资总公司总经理,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在任职期间,对永兴县民爆公司民爆物品的管理和销售监管不力,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致使该公司工作人员非法销售民爆物品给永兴县青山背煤矿,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鉴于张同时存在收受他人贿赂4.75万元的严重经济问题,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10.黄秋平,非中共党员,永兴县煤炭局派驻樟树乡大岭煤矿安监员。黄在对青山背煤矿的日常监管中发现该矿非法生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对该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履行监管职责,对该矿"4·17"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工作严重失职渎职,且事故发生后逃匿。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由永兴县煤炭局对其予以解聘。
11.李良恒,中共党员,永兴县樟树乡荣亨煤矿董事长,青山背煤矿股东。李向市煤炭局相关人员行贿20万元,非法获取青山背煤矿技改批复,使该矿作为大岭煤矿的技改风井存在,并非法组织生产。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12.邓冠雄,中共党员,永兴县樟树乡荣亨煤矿矿长,青山背煤矿股东。邓向市、县两级煤炭部门相关人员行贿45.9万元,非法获取青山背煤矿技改批复,使该矿作为大岭煤矿的技改风井存在,并非法组织生产。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13.雷嗣旭,中共党员,桂阳县煤炭局副局长、总工程师。雷在任职期间收受煤矿矿主贿赂11万元,入股煤矿32万元,获利3.3万元。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现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4.陈剑波,中共党员,临武县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陈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临武县反背塘有色矿矿主陈双发现金3.83万元,贪污公款3.5万元,违规在广东入股有色矿3.33万元。鉴于其能主动交代问题,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15.黄双普,非中共党员,临武县环保局副局长。黄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临武县反背塘有色矿矿主陈双发现金3.83万元,贪污公款3.5万元,违规在广东入股有色矿3.33万元。鉴于其能主动交代问题,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从上述涉矿案件查处情况来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到位、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受矿主贿赂或在煤矿投资入股后,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非法矿主,致使一些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未关闭或停产整顿。为全面推进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兼并重组工作,有效防止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各级各部门及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山企业的有关规定,牢牢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煤矿停产整顿兼并重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推进煤矿停产整顿兼并重组工作,切实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要强化责任追究,严厉查处涉矿案件,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停产整顿兼并重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政问责力度和涉矿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市委、市政府再次重申,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入股办矿阻碍整顿整合兼并重组工作的,不管职位有多高,不管后台有多硬,不管手段有多巧妙,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同时,对现已调查待处理的16起涉矿违法违纪案件和正在查处的24起涉矿违法违纪案件,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工作力度,于12月底前依法依纪查处结案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