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法无明文不为罪
被告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旨意,因为持卡人已经在还款了,目前已经还了近10万元,银行实际损失不到8万;也没有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因为持卡人的身份和姓名都是真实的,因此盗窃罪名不成立。
律师还认为,这是一种信用卡的新型套现,是一种有重大误解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偷东西还怪门没锁好
海曙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出席了庭审,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都提及的持卡人真实身份和姓名,公诉人表示这是银行各项业务流程上必须获取的,但不能代表被告人和持卡人的行为是不违法的。“银行的技术方面存在漏洞,就像一户人家的门没锁好,结果被小偷入室盗窃了,这个小偷还是小偷,不会因为那户人家没把门锁好就没有罪了。”
公诉人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将钱存入指定账户,要求客户签字确认,这时客户要求将钱存入另一个账户的行为是银行所允许的。但被告人抓住POS机信息反馈到银行的1至2分钟时间差,10天作案5次,共计盗窃银行18万余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
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罪
最后,海曙法院依法判决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