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原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国华受贿案日前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王国华任河南省临颍县、许昌市领导职务期间,共收受贿赂1259.4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28日立案侦查,后指定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此案。今年4月7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将此案侦查终结。今年9月1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调查,王国华在任临颍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许昌市副市长,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安排就业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38人钱物,共计141.4万元人民币和2000美元。
王国华利用担任许昌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标、费用减免等方面牟取利益,收受请托方人民币共计198万元。
王国华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漯河市舒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昌市四季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干股”、分红等共计人民币920万元。
法院认为,王国华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以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王国华对以上指控供认不讳。因其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单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