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
注重立法程序,莫让听证流于形式
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律师起草地方法规先河,但让人尴尬的是,草案经历了“推倒重来”的命运。最终通过的法规,与律师最初拟定的草案相去甚远,甚至回到了“部门立法”老路上。
究其原因,曾参与起草的韩德云律师认为,草案稿未做到平衡,没有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我们站在了开发商和业主的立场上,其他方面的利益考虑少了”。
北京市人大代表高扬认为:“地方政府未来立法应该实行行政部门立法、专家立法、律师立法相结合。”
有关专家提醒,平衡各个立法主体,防止偏重某一方利益,必须从立法程序上寻求突破。立法法第一次将听证程序引入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站在利害关系人的立场上反映自己的意见。但由于未对听证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很可能流于形式,或者混同于座谈会和论证会等一般的听取意见形式。
为避免立法听证流于形式,2007年3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地方立法听证规则》,为在地方立法中发挥听证的作用提供了保障。 (记者宋 伟)
□延伸阅读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
立法听证纳入法制轨道
“自行车不能带入地铁车厢,那迷你型折叠车呢?”“车厢及站台不能饮食,喝矿泉水、吃巧克力也在被禁之列吗?”前不久,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召开《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各方的听证代表各抒己见,就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海自2001年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以来,市民参与立法的领域已扩展到社区管理、金融秩序、城市建设等多个方面。日渐完善的民意吸纳机制,让利益各方在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中碰撞协调,在立法中得到平衡。
为避免立法听证流于形式,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专门制定了《规章草案听证工作规范》,对应当举行听证的规章草案作了规定:“涉及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或者对规章内容有较大争议的”等情形。这样,要不要举行立法听证会就有了规范性的标准。 (赵蓟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