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2月14日电(杜远) 12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天庆等涉黑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杨天庆等人的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以杨天庆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成虎、简绍坤、曾川、何彭裕为骨干成员,以刘渝、邹猛、李渝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重庆市渝北区、北碚区、江北区、九龙坡区等地,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伪造居民身份证、放高利贷、暴力收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
10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杨天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 000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判处刘成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骨干成员简少坤、曾川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十一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杨天庆、刘成虎、刘渝等6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重庆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核准对简绍坤、曾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并将对杨天庆、刘成虎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