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2月21日专电(记者 齐雷杰)2010年1月1日起,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将不能简单开除了事。《河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学校有责任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河北省这一办法规定,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者教师如果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