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未坐上车,实际上就是铁路部门没有给旅客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改签、作废车票涉嫌不当得利。
铁路部门的新规涉及合同法里的民事关系基本制度,而非内部关系,铁路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修改此规定,其修改应当由立法规定。而且,没有经过听证的自行修改也有违民主决策
本报记者任雪 本报实习生蒋新军
非动车组旅客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即如果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只有特殊情况,比如因病等情况,并持有医院证明,经站长同意可以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近日,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出台,其中关于非动车火车票改签的规定引来社会的普遍关注和热烈讨论。
有分析人士称,按照铁道部新规的逻辑,银行的定期存款到期后,如果储户没来领取,那么这笔存款就得作废,更有人称,这一条款属霸王条款。
但据记者查阅,目前铁道部网站上尚未有此新规的全文规定。记者致电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规是由铁道部运输局修订的。
新规被指侵犯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新规定从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目前各地火车站已都按照新规定执行,未赶上非动车组列车的车票改签都被拒绝。据媒体报道,在广州火车东站,一名从广东省佛山市专程赶来坐火车回江西老家办急事的农民工,晚于火车发车时间10分钟到车站,他赶到改签窗口申请改签,遭到拒绝。面对281元的车票“打了水漂”,这名农民工当场落泪。
北京律师郝劲松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没有赶上列车而“作废”车票,这个规定违反了公平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在取消改签,未赶上车的旅客的座位可以在火车上再卖一次,相当于一张票卖了两次,这显然是违反公平的。”郝劲松说,旅客在买票的时候,实际上等于签署了一个运输合同,列车应该准时、安全地把旅客运送到目的地,这是一个权责对等的基本合同关系。如果列车晚点,铁路部门也是违反合同的,但在新规定中这一点没有丝毫的体现。
“旅客未坐上车,实际上就是铁路部门没有给旅客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改签、作废车票涉嫌不当得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说。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火车票改签新规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还在于对动车组车票仍保留改签待遇,这也被群众指为“嫌贫爱富”。
“同样是旅客,难道就因为动车比普通列车价格贵两三倍,享受的基本权利就不一样吗?这就是歧视!”北京市民王女士对记者说。
对此,郝劲松认为,对于一条规定的修改,其背后往往有利益和目的驱动。他说,经过调查了解,动车组因为票价贵,所以其上座率并不高,这条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动车的上座率,“因为坐动车风险就小,一趟坐不上还可以坐下一趟”。
除了改签,此次新规中引起争议的还有关于不同席别座位不能随意串行的规定:非有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不允许停留这一条规定属于歧视消费者。目前车票如此紧张,卧铺票经常买不到。如果一群朋友出行,但不是每个人都买到卧铺票,可能会调换着睡,互相之间走动聊聊天也很正常。现在连停留都不让了,这让我想起泰坦尼克号里头等舱和三等舱的区别。这是明显的对消费者的歧视。”郝劲松说。
北京律师于方强同样认为,改签和不能走动等新规可能涉及一些歧视性规定,“铁路部门并没有告诉公众这些管理成本到底有什么区别,比如说动车和普通车次在退改签时的管理成本到底有什么不同”。
未行听证即修改有违民主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群众除对新规中的部分条款提出质疑外,还有一大疑问,就是此次新规出台的过程。
“没有听民意就通过了,施行前也不征求意见,到现在还查不到修改后具体的条款,这让人难以接受。”王女士说。
“这无疑是霸王条款,在调整规定前没有经过听证和咨询就出台,在程序上不合法。”于方强说,这不单单是涉及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铁路部门应按听证程序进行,因为这的确涉及到公众利益。在探讨消费者权益的时候,一张火车票本身就相当于合同的性质,在修改的时候,起码应该对公众有所交代。
郝劲松同样认为这次规章的修改过于草率仓促。
“部门规章的修改在广义上也是立法修改,既然是立法修改,就该由全社会去关注、讨论、参考,首先应该开一个立法听证会,广征意见。现在既没有公布草案,也没有征求民众意见,突然就宣布要实行了,而且在规章的修改中完全是倾向于自己的利益,这有失法律法规的严谨性。”郝劲松说,例如,这次把儿童半价票的身高底线和上线都提高了10厘米,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是否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做过抽样调查?没有科学制订条款就缺乏依据,这有损政府依法执政的权威性。
刘俊海对此的看法是,目前铁路部门的新规涉及合同法里的民事关系基本制度,而非内部关系,铁路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修改此规定,其修改应当由立法规定。而且,没有经过听证的自行修改也是有违民主决策的。
霸王条款源于政企合一
据了解,群众对铁路政策方面的不满由来已久,并不局限于此次的新规。
在北京从事营销工作的范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工作原因,她经常乘坐的往返于河南南阳和北京之间的列车,只是加了空调,运行时长不变,硬卧票价却涨了近一倍。
于方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很多规定都体现了消费者与铁路部门之间不平等的关系。
郝劲松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铁路运输行业政企合一,“企业和政府管理本来应该分开,但是铁道部门又管理又运输又制订规则又做解释者,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这样一来,其制订的规则不可能没有倾向。垄断企业再加上行政机制保驾护航,乘客权利很难不被侵害”。
对此,刘俊海说:“民航都可以实现政企分开,铁路部门也应当尽快实现政企分开,运输企业负责市场供应,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纳税人。”
于方强则认为,政企分开有助于保护群众利益,但是,铁路部门一方面承担着市场化经营的任务,一方面还要承担能源输送、国防任务等特殊的工作安排,政企分开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实现的。
“如果要在短时间内解决铁路部门霸王条款的问题,公众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也可以向国务院提交违宪审查。”郝劲松说,因为这个部门规章实际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部门规章中违反了合同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车票丢失须另行购票
新规规定: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车票改签,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办法。
旅客在发站办理改签时,改签后的车次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改签后的车次票价低于原票价时,退还票价差额。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补签、变更席(铺)位时,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低于原票价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根据新规,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时核收退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