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谈“十二五”财税改革———
结构性减税或再有实质性突破
个税改革应在“十二五”期间找到合理方案,基本原则仍然是降低低端税率,适当提高高端税率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19日在“2010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等奖项颁奖典礼暨第七届中国企业经营与财务战略管理高峰论坛”上透露,有关部门接下来将要进一步考虑公平税负和结构性减税,并认为,改革难度较大的个税应该在“十二五”期间找到合理方案,加快推进。
贾康同时提出,结构性减税应该还有合理的结构性增税作配套,其中,资源税应在试点基础上趁势扩大区域和税目覆盖面,房地产税改革也应于近中期争取破 题 。 就 整 个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而言,“十二五”期间应坚持分税制改革不动摇,以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为切入点,推进扁平化改革,构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
贾康透露,目前从财税等有关部门得到的政策信息都是要进一 步 考 虑 公 平 税 负 和 结 构 性 减税,已经实施的结构性减税还要进一步完善。“我认为除了营业税更多靠增值税扩围减少其重复征收这样一个不合理税负的因素之外,主要的结构性减税只剩下现在改革难度比较大的个人所得税。”
前不久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
在增值税扩围方面,“下一阶段增值税扩围显然是一个重要的事项,它会使我们在结构性减税方面又迈出一大步,减少第三产业经营主体的税负,鼓励产业的 升 级 换 代 , 鼓 励 第 三 产 业 发展。”贾康分析说。不过,他提醒,地方政府现在还没有形成完备的地方税体系,如果没有资源税相对充分的发展和房地产税的破题与确立,使其至少在发达地区较快形成一定的支撑力,那么先行贸然实施增值税扩围,必定导致中央和地方财力的矛盾更难处理。为此,他建议,需要和地方 税 支 柱 打 造 形 成 呼 应 , 采 取“在后跟随”的方式来推进。
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贾康提出,如果能够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过程中引入家庭赡养系数最好,但是管理上要严格要求。“应该加快信息系统的建设,财政在这方面该花钱,花钱买机制,我们一定要最后走到可以相对而言比较有把握地掌握各个家庭具体的信息,从而区分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虚假的,合理实施调控。”基本的原则仍然是降低低端税率,适当提高高端税率。
不过“结构性减税应该还有合理的结构性增税作为配套。”贾康说。在他看来,这个实质内容无可回避,结构性增税要发挥税制应有的功能,优化再分配以及调节过去没有调节到的需要调节的行为。事实上,资源税、房地产税在形式上或者实质内容上都有增税的色彩。贾康进一步提出,近期,资源税要趁势扩大区域覆盖面和税目覆盖面;近中期要争取解决房地产税的框架问题。他认为,房地产调控新政虽然力度空前,但是如果没有在不动产保有环节相关税制改革的推进,这一轮调控和过去的调控其实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房地产税和资源税有望构成中国地方税体系的支柱,西部大体以资源税为支柱,东中部大体以房地产税为支柱。
除了资源税和房地产税之外,在“十二五”期间其他税改的顺序上,贾康认为,中期应在社保税和环境税方面形成框架,个人所得税要找到合理方案加快推进。中长期来看,“‘十二五’期间应该没有可能性开征遗产税和增值税,但是这个方面需在‘十二五’期间做相关研究。”
其中,在环境税制方面,贾康认为,“不能够回避碳税问题”,并提出“十二五”期间应该争取在中国推出碳税,“碳税问题在企业界有很多顾虑,认为可能增加企业负担,有人甚至认为是国外敌对势力想用碳税压制中国的活力。我们不赞成把这个问题极端化。”征收碳税的框架应该是在掌握生产经营主体化石能源排放量的基础上从低税负起步,“每吨碳排放10块钱就可以,不要一步走得很高”,同时应该配合税制方面的减税措施,适当调低企业所得税的水平,这样总体税负不增加,又使企业在这方面得到了双重调节,而产生所谓的“双重红利”。
在财政体制改革上,贾康认为,财税体制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今后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渐进性改革与配套改革。1994年改革之后出现各种问题,例如县乡财政困难、土地财政等,都是因为分税制没有随时代发展而贯彻到位所导致的问题。倒退没有出路,只能前行,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把五个层级框架扁平化到三个层级。以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为切入点,推进扁平化改革,构建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
基本框架的设置,可以在“中央—省—市县”三层级框架下,明确“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拿举债权来说,地方债已经登堂入室,以后会发展为更大规模的地方阳光融资机制,替换和置换规范程度不高的地方隐形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