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谦:去年前11个月 批逮6617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嫌疑人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 王锐 摄
发布会上孙谦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刑事犯罪案件,当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负有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及对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这几年高度地关注和重视惩治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道,认真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查办了一批犯罪案件。这几年,每年逮捕和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在2000—3000人左右。同时,对公安机关侦破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孙谦说,我在这里向大家通报几个数字,通过数字来介绍一下检察机关这几年在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方面的情况。2008年、2009年、2010年1—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6617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8123人,批准逮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8296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9162人。在办案中,注意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保证每一起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2008年到2010年11月,检察机关对75件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案件提出建议,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因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求的一些相关专业知识比较高,检察机关这几年特别注意培养专业化业务骨干来承办这些案件。
孙谦:准确适用法律、准确执法,才是最有力的打击
发布会上孙谦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而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都有这种情况,这方面大约有10%—15%的案件没有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为,逮捕犯罪嫌疑人是有严格的法律条件的,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同时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逮捕”。简单来说,概括三点:一是证据,有些案件由于证据的原因,证据不足不能作出逮捕的决定。二是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即使构成了犯罪,但是不够判处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逮捕。三是必要性的问题,不是所有犯罪都要逮捕,而是有必要性的,因为逮捕是刑事侦查中、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手段。
孙谦说,关于证据问题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问题大家比较容易理解,关于逮捕必要性问题,我想解释几句。法律上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是一个对于保障人权和有效地利用国家司法资源一个很有价值的规定。什么叫必要性?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逮捕,就会发生影响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比如很可能出现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报复陷害举报人等情形,有这些情形的就属于逮捕有必要,如果没有这些情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比较轻的措施就能够预防这些情形,就没有逮捕的必要。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所以我们司法机构一直秉承的是尽可能的少捕,只要不妨碍侦查,可捕可不捕的,一定不捕。检察机关对于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逮捕的决定,主要是基于刚才我说的一些原因。同时,也说明了检察机关的职责,它应当发挥监督作用,保障无罪的和没有逮捕必要的人不遭受逮捕,这也是法律监督的一个功能。记者朋友提出的这样会不会影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力度,我们认为,准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执法,才是最有力的打击,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能涉及到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