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如今社会分工非常细致,一个公民被限制职业资格后几乎不可能找到其他的体面职业,他们的生存压力和负面情绪反而不利于维护社会安全。
职业资格遭限之痛
郑陈不再想当公务员了,3个月前他因先育后婚被取消公务员的资格,经过一番纠结,他决定做一件不同寻常的事情。2010年12月8日,郑陈起诉江苏省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公务员资格的行政行为违法。该案在2011年1月11日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尚未宣判。
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为郑陈提供了诉前法律咨询,并帮他联系了专业律师。“郑陈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了吗?为什么取消他的任职资格?凭什么判断他先育后婚就不符合公务员道德要求。”于方强为郑陈不平。
在于方强眼中,郑陈是一个谨小慎微的人,他恐怕只做过两次没有把握的大事。一次是在公务员正式就职前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另一次是在岳父母还未接受他时,就和妻子生下了孩子。这两件看似毫不相干的事被2007年人事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联系起来,硬生生地揉碎了郑陈当公务员的梦想。
2010年3月,郑陈报考江苏省泰州市某乡镇公务员,半年内他通过了笔试、面试和体检,他自信最后一道“政审”不会出差错,提前向原单位辞了职。但是10月份,郑陈获知自己被取消了任职资格,原因是泰州市人社局在“政审”时发现郑陈的小孩出生时间早于他结婚一个月,他违反了《泰州市计划生育条例》。
郑陈起初不相信,他只生育一胎并补办了结婚登记,不属于违反计生政策。他辗转多方得知,真正原因是他因生育违反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道德品质考察要求”。郑陈上网搜索发现,2009年徐州市王莹也因先育后婚被取消公务员任职资格。郑陈联系上王莹,并按照她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北京益仁平公益中心负责人于方强。
于方强用圆珠笔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26条下面画了一道线:“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道德品质考察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上面没写。什么算达标、什么算不合格都不明确。根据王莹和郑陈的经历,这条可以理解为,任何违纪、处分,哪怕一点点道德瑕疵都不符合道德品质考察要求,都不具备任公务员的资格。这么严苛的条件不是人才选拔,是就业限制。”
益仁平中心曾数次联系泰州市人社局,对方辩解说,郑陈即使被取消任职泰州公务员资格仍可以报考其他地区的公务员,不是资格剥夺。但于方强认为这种解释十分牵强,因为公务员招录不同于企业招聘。一家企业认为不适合的应聘者,可能被其他企业看中,但是所有公务员均要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政审”,郑陈无论在哪里报考公务员都面临同样的关卡。《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实质连带处罚了他先育后婚的行为,剥夺了他就任公务员的资格。
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侵犯
于方强支持郑陈对公务员资格被剥夺提起行政诉讼,他委派益仁平中心研究员黄溢智为郑陈联系了代理律师。2011年1月11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对郑陈案第一次开庭。
“泰州市人社局辩称,他们依据江苏省人事厅下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其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即视为考核不合格。”黄溢智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泰州市人社局认为执行法规并无过错。
“诉讼卡在立法上面。问题不在于行政机关执行规定有什么错误,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公务员录用规定本身有问题。”于方强说,这是他最担心的,郑陈的诉讼可能重蹈王莹案覆辙。一年前于方强也支持王莹起诉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组织部和计生局,但6次诉讼,6次败诉。
王莹2009年以11选1的比例考取铜山县人民检察院,在通过包括政审的所有考核后,王莹被录用并公示。但在公示期内,有人举报王莹先育后婚,铜山县组织部向该地计生局调查,计生局出具了一份王莹违反计生政策的证明,县组织部因此取消了她的任职资格。
此后两年,王莹经历了6次诉讼,从任何可能的角度维权。王莹将诉讼分成三组,第一组起诉提供证明材料的当地计生局,第二组起诉取消其公务员资格的铜山县组织部、徐州市组织部和江苏省组织部,第三组起诉由原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结果三组诉讼都失败了。法院不受理对原人事部制定部门规章的诉讼,又以“组织部不是适格被告”为由驳回了对组织部的起诉。只有对当地计生局的诉讼经过了两级法院审理,但因计生局只是按照事实提供证明并无过错,法院驳回王莹的诉讼请求。
于方强明白,王莹的失败并非因司法不公,而在于更深层的立法问题。于方强将案例材料转交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王彬,王彬正在做一个反就业歧视的研究。他发现我国职业资格限制主要表现为“不予录用”,另有少部分附加在行政处罚行为中,资格限制的主要法律形式是行政立法。
“限制公民职业资格的规定,和据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侵犯。”王彬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平等就业权是一种宪法权利,任何对公民宪法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都必须被限用,因此立法法在法律保留原则中规定,限制就业权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
但是王彬发现,大量存在的限制公民就业资格的法律文件并非是法律,而与《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一样,仅是行政部门规章甚至通知、决定。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就规定,故意犯罪的人终身不得取得导游资格。类似的终身不得取得从业资格条文也在《证劵交易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出现。
王彬初步统计了法律、国务院法规和行政部门规章,其中含有限制从业资格的规范达51条之多。“这只是涉及全国层面的法律法规,如果算上各个地方行政规章和各地方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整顿通知,资格限制之多恐怕统计不过来。”王彬说。
“一错定终身”行吗?
于方强这几年接触过一些被限制职业资格的当事人,他们的经历令他同情。一位工作出色的公务员被家乡的妻子起诉重婚罪,法院审理后发现他未办理离婚手续就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他被判处缓刑。他虽然没有入狱,但被开除公职,此后一直没找到持久的工作。
在接待这名当事人时于方强发现,《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终身不得取得公务员资格。”不仅公务员,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教师、记者、拍卖师、典当师、导游等职业法都明文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职业资格。
于方强说,除了安慰那位当事人,他做不了别的。因为从法律层级上讲,《公务员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限制职业资格并不违法。“即使是法律,规定终身限制职业资格至少是不合理的。”于方强向王彬讲了自己的想法,两人不谋而合。王彬从研究之初就坚持,终身限制从业资格的法条应该废除。
王彬曾试图与各部门法的起草者沟通此规定的合理性,他得到的反馈是:谁能保证犯过错的人回到行业里不再犯错?为了防患于未然,只能令其远离行业,限制一些人的职业资格是着眼大局。
“这个解释乍听上去合理。社会预防和国家安全是最容易被公众接受的理由,似乎为了社会安全,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值得。但这个解释有一个致命缺陷,那就是保障社会安全不必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王彬说,他提了三个问题,但没有得到行政部门的回应。
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犯过错的人必再犯错?第二,阻止他们进入某个行业一定能遏止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吗?第三,除了限制就没有更合理的方法吗?事实上,王彬的反问正显露出国内刑法学界兴起的对资格限制的质疑浪潮。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为代表的刑法学者正在建设我国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他们是反对职业资格限制的新中坚力量。
于志刚教授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资格限制的假设前提是,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复职后还会犯错,这实质上是一种有罪推论,与我国刑法原则相悖。从现实角度说,如今社会分工非常细致,一个公民被限制职业资格后几乎不可能找到其他的体面职业,他们的生存压力和负面情绪反而不利于维护社会安全。
既然资格限制存在诸多弊端,为什么各行政法规还广泛采纳?王彬认为答案在他的第三重反问中。“担心他们犯错,就不让他们进来。把他们拒之门外,行业不就安全了吗?这就是行政主管部门简单粗暴的管理思维。”王彬发现,许多行政主管部门不愿去思考,除了限制资格还有没有更妥当的管理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诙谐地说,不幸的是,带有惰性思维的行政主管部门恰是部门立法的起草者。马怀德说,部门立法是行政主管部门为自己的行为建立法律规范,这几乎不可能客观。过分强调本部门的利益,忽视对被管理人应有利益的保护也就不足为奇。
尚无有效救济渠道
对王莹和郑陈,王彬既同情又钦佩,他们是鲜有的几个愿意站出来质疑法律合理性的人。王彬做研究以来,努力收集公民对限制职业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但寥寥无几。于方强此前接触过一些当事人,有做假账被禁止执业的会计师,有违规透露胎儿性别被禁止执业的医师,有出售出版号被禁止执业的新闻出版人员,他们都不愿诉讼。
“怕别人知道他们曾经犯过错,引来更广泛的歧视。另外,这种诉讼通常不会胜诉,因为法院不会受理针对法律内容审查的行政诉讼。法院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也不对其资格限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王彬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王莹的败诉证明了这点。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非常有限,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极少数的抽象行政行为。事实上,对这类不合理现象主要来自立法。但是行政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却被排除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外。”王彬解释说,这产生的后果是,即使郑陈的诉讼胜诉了,也只是纠正当地人社局对他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依然适用。即使郑陈恢复了公务员资格,王莹和下一个郑陈、王莹的处境也不会改变。
(文中郑陈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