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福州2月12日电(记者 赵鹏)今晚,福建省龙岩市建设局对此前网络曝出的“9年不上班领空晌者”作出了正式处理决定。
决定内容如下:
一是继续做好江进祥同志的思想工作,促其转化,提高认识,改正错误;
二是市城建监察支队于2月12日在《闽西日报》上发布公告,通知江进祥按期回单位上班。若逾期(超过15天)仍不回单位上班,将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处理;
三是市城建监察支队将以此为鉴,从这件事中吸取深刻教训,严格干部人事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全面加强干部队伍的教育监督管理。
另外,龙岩市建设局还对江进祥本人作出如下介绍:江进祥同志,男,汉族,永定县人,1956年9月生,1976年2月参加工作,无党派人士,现为龙岩市城建监察支队科员,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江进祥同志原系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委秘书科科长。2002年4月28日,在担任市人大二届一次会议秘书处信访组工作人员期间,违反大会纪律,未经大会秘书处同意,佩戴大会工作人员工作证,擅自向参会代表散发反映污水处理厂附属工程水管质量问题的个人信件,在代表中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违纪。
会议期间,45名市人大代表联名向市人大提交了《关于强烈要求依法查处江进祥的建议案》,要求严肃查处江进祥的违纪行为,并清理出公务员队伍。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对江进祥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但江进祥始终不承认其错误。
2002年5月16日,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江进祥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江进祥仍不能正确对待组织决定,在停职检查期间,长期擅离工作岗位,严重违反机关工作纪律。
2002年8月20日,市人大环保委在《闽西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江进祥在15日内回单位上班,逾期不归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公告后,江进祥仍不回单位上班。鉴于江进祥长期旷工,2003年5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江进祥行政撤销科级职级的处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据此作出《关于给予江进祥同志行政撤销科级职级处分的决定》(岩常办[2003]32号)。
江进祥不服,提出申诉。2003年7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进行了复核,决定维持对江进祥撤销科级职级处分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江进祥已不适宜继续留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经组织协调,2003年10月调往市城建监察支队工作。
江进祥不服从组织处理决定,不到城建监察支队上班。支队人事科多次联系江进祥,均联系不上。后与其妻子联系,要求江进祥到支队上班,其妻答复说江进祥身体不好,无法上班。支队人事科的同志告知其妻,如果江进祥确实无法上班可申请办理病退,其妻不同意。期间,江进祥通过各种途径反复上访,强调他是因反映腐败问题而受到不公正处理,要求更改处理决定。
江进祥一直未上班,支队及主管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考虑到江进祥的情况比较特殊,其个性比较强,对组织的处理决定一直非常抵触,且其家庭比较困难,为避免激化矛盾,单位对他多予宽容。只发基本工资,其它福利待遇均不享受。☆
关于江进祥上访的问题,龙岩市建设局也作出了以下解答:
(一)关于江进祥反映龙岩市污水处理厂地下管涵质量和设备质量问题
对江进祥反映的管涵裂纹和设备质量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龙岩市纪委监察局及相关部门作过多次调查。2003年4月,根据闽纪办函[2003]25号及省市有关部门的督查函,龙岩市纪委牵头,龙岩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调查组,就有关问题作全面的调查核实。调查组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了一个月的调查工作,采取了与知情人座谈了解情况、制作谈话笔录、查阅相关技术资料、调取书证、现场勘查及委托检测等调查手段。调查结论为:
(1)反映龙岩市污水处理厂2K+830—2K+915段钢筋混凝土I级管发生裂纹的问题,事实存在,施工单位违反了施工技术规范,错误选用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采用14吨的振动压路机振动碾压,碾压动荷载过大,造成地下管涵承受的实际荷载超过设计的抗荷载力,是造成地下涵管裂纹的主要原因。事故主要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而非江进祥反映的管涵生产方。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一些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不力,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当的施工行为,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法纪、党政纪处理,涵管裂纹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2)污水厂的设备进口经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其型号、质量、重量等技术参数的严格检验,查验合格证后分别出具了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照,安装调试完毕后,通过了省环保局和市建委组织的验收。污水厂投入运行至今,设备运行状况良好,设备技术参数都达到了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操作控制安全系统装置齐全,运转灵敏可靠,电器设备的绝缘电阻和安全防护装置均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经省、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各项出水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连续达标排放。
上述调查结论,当时已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其它有关部门。
(二)关于江进祥反映长期不上班是因为“被无限期停职检查”问题
根据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暂时停止职务只是一种临时性的人事管理措施,其有效时间从组织作出决定时起至解除决定或者作出行政处分之日止。江进祥同志的停职检查,到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5月31日对其作出撤销科级职级决定之日,就已终止了。同时,停职检查只是停止其当时所担任的科长职务,并不是停止其公务活动,其仍然具有履行所在单位科员职务的义务,必须按照所在单位要求执行相应的考勤制度。
据此,停职检查不能成为其长期不上班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