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3月10日讯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于今天下午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信春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有很多,法律体系不是抽象的,不是概念,我们讲它的特点也是具体的,概括法律体系的特点:
第一,从它的形成过程看,是一个建构性的过程,它是我国政治发展的一个目标。为什么是一个目标?要放在更大的宏观背景来看,这个背景就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富强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社会一定是一个规则的社会、秩序的社会、专业化的社会,权利、义务明确的社会,个人对自己的未来可计划而且可预测的社会。这样一个社会靠什么来实现?要靠法律、靠法治。所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政治发展的一个目标。
第二,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和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同步的。举一个例子,比如2007年通过了物权法,这部法律的制定经过了13年的时间。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权。为什么这部法律不可能在更早的时间产生呢?主要是因为我们社会发展还没有成熟到那个程度,社会关系还没有稳定到那个程度。到2007年我们每个公民都有了自己的财产,这是和小康社会建设相关的,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物权法。这是法律体系形成的第二个特点,和国家的发展、公民权利的要求是同步的。
第三,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回应社会的需求,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关于民生立法,最多的、最大量的民生立法表现在社会法领域。为了强化民生立法,2010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社会法室,这也是加强社会立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
第四,法律体系是分层次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个特点适应了我们国家幅员广大、各地的情况有差异的现实,这样的法律体系既符合不同层面的社会治理的需求,同时又能维护法制的统一,当然我们还可以概括其他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