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0日电(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15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记者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表示,立法活动包括立、改、废三个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很重视制定法律,同时也适时地修改和废止一些法律。
人民日报、人民网记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很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或不一致,是不是要修改或者清理?
李飞表示,实际上立法活动包括立、改、废三个方面。过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很重视制定法律,同时也适时地修改和废止一些法律。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了使法律体系保持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就有必要对法律和行政法规适时地进行清理。这项工作从2008年开始就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直接负责这项工作。
李飞表示,2009年,我们集中对现行法律当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清理。首先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动对现行法律中存在需要清理的问题进行梳理。同时组织国务院各部门、中央军委法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他们各自的工作领域对现行法律中需要清理的问题进行梳理。
清理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较早制定的一些法律,包括一些决定实际上已经失去效力了,不再适用了。二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有些法律以及法律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现实状况了。三是法律制定有先后。法律制定时间不同,存在对相同事项会有规定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通过清理把这些问题解决掉。
李飞介绍,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两个决定:一是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二是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我们采取了打包修改的办法,在立法技术上也是第一次采用,修改了59部法律当中的141个条款,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做到了和谐统一。2010年又集中开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去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作出安排,其后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省级人大和较大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过去已经若干次进行清理的基础上,集中进行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去年这项工作已经完成了。
李飞介绍,今年1月8日国务院作出决定,废止了7件行政法规,修改了107件法规中的172个条款。有立法权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共废止了455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了1417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也全面完成。我们说,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这个层面来讲,这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做到了内在和谐统一,总体上这个目标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