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北京3月10日讯(特派记者 廖小清 叶海)“我在去年曾经提出类似建议,今年之所以再次提出,是因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接近50%,但是由于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民营企业一直是反腐败的盲区。”全国人大代表、华峰集团董事局主席尤小平今年又提出了关于推进民营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建议。他说,由于腐败成本低,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更易发生贪污、贿赂等违法行为,既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妨碍了自身的健康发展。
尤小平分析,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没有从制度和体系上将民营企业反腐败工作纳入到全社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据他了解,各级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构,大都没有将民营企业反腐败纳入工作视线和范围。民营企业的反腐败工作基本上处于自生自长或自生自灭的状态。
尤小平介绍,现有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条文大都偏重于监督与保护国有和集体企业,只有少数涉及民营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如刑法第169条、公司法第214条的一些内容。除此之外,很难找出适用于民营企业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条文。
与此同时,大多数民营企业对自身的反腐败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能力,普遍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教育不得力,惩处不到位的问题。有的民营企业主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对企业发生的腐败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问题一再发生。
“国家应该高度重视,像抓国有企业廉政建设一样,抓好民营企业的反腐败工作。”尤小平说,在民营企业中开展反腐败工作,需要国家和民营企业联手行动,共同推进。作为国家层面来说,首先要提供法律、政策等制度上的支持,其次要加强指导和帮助。
为此,他建议通过建章立制等途径,将民营企业反腐败工作正式纳入到全社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并作为各级纪检和监察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从体制上保证民营企业反腐败工作的开展。也可以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和发布司法解释等途径,将现有法律法规中惩治国有企业腐败行为条款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展到整个民营企业,增强法律对民营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在现有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加强对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发生在民营企业内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此外,民企反腐还应协调各方力量,加强对民营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公安、经贸、文化、审计等部门参加,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指导民营企业建立惩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