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1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
“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尽量不将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笑华建议修改《继承法》,认为现行继承法制定得过于简略,仅有37个条文。
现行继承法遗漏了继承制度
陈笑华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改革开放初期。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全社会处于物资严重匮乏的状态,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可作为遗产的财产相当有限,继承关系也极为简单。因此现行继承法制定得过于简略,仅有37个条文,遗漏了重要的继承制度。
如今,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同时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妇基本上只生一个孩子,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
陈笑华代表认为,“《继承法》本身的诸多漏洞和缺陷,也限制了继承制度调整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律调整的要求,这导致了现行继承法的若干规定与社会生活实际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
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于我国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坚持现行法所定范围之法定继承人,将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这与我们注重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趋势不符,有损于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或抚养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更不利于人们发挥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势必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
陈笑华说,“为尽量不将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之范围。而且,在我国历史上也存在着叔、伯、侄子女等互相继承的传统。
因此,应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四等亲以内之亲属,比如,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等,并在现有的两个继承顺序外,增加这一个继承顺序,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习惯相适应。”
规定不明遗产的查询途径
陈笑华认为,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作为遗产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就采取概括式和例举式相结合的立法体例规定了遗产的范围,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树木、畜牧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关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立法应采取例举式,明确规定《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财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股权等,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
同时,目前,我国独生子女日渐增多,子女多不和父母共同生活居住,父母突发疾病去世或意识不清,在离世之前未及立遗嘱或者向子女交代身后事,容易出现唯一继承人面对财产不明确,却难以依法查明财产的情况。然而,现行继承法针对这种情况的立法规定依然是盲区。
陈笑华建议,从法律上规定,银行必须受理遗产查询业务,但是要查询的人必须向银行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证明、本人身份证等证据以及公证机关对上述证据的公证。这就更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从而体现对《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