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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龙:办错一件案子对当事人来说,是天大的事

   浙江在线03月12日讯 “‘两院’的工作报告,既全面客观地反映了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也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我同意这两个报告。”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说。

  审议最高检报告,连用六个“新”

  作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代表最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陈云龙代表连用六个“新”,来概括2011年检察工作的成绩:“服务大局有新举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新成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新实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新进展、维护公平正义有新突破、队伍建设有新进步。”

  陈云龙表示,在总结成绩的同时,工作报告对2011年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了四个方面的不足,“我认为是坦诚的,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当前检察工作的实际”。

  报告的第四大点是《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司法公正》。而陈云龙今年提交的两件议案,“关于司法化构建审查逮捕制度的立法议案”和“探索《法律监督法》,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决议》的议案”,都围绕着这个主题。

  防止“赵作海案”再发生

  河南的赵作海1999年被拘,又因证据不足,数次被检察院退回。由于遭遇刑讯逼供,他被迫9次认罪,2003年被判死缓,庭上数次喊冤无果。11年后,他杀的人“复活”了,洗冤只用了4天。

  “为什么会发生错案?司法化审查逮捕程序的法律规定不明确!”说起“赵作海案”,陈云龙痛心疾首,“办错一件案子,对当事人来说,是天大的事。就是受了这个案子的启发,今年我和浙江代表团的一些代表,共同提出‘关于司法化构建审查逮捕制度的立法议案’。”

  这个议案,建议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必须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方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陈云龙说,这是为了防止甚至杜绝“赵作海案”再发生。

  逮捕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恰当使用,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之虞。陈云龙说,目前的现状是,检察机关单方面审查报捕材料,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这一重要环节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全面获取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轻、无罪的证据,无法及时发现刑讯逼供。

  陈云龙又举了个例子:湖北的佘祥林案,口供互相矛盾,当事人身上有多处伤痕,很容易发现曾被刑讯逼供。但由于审查批捕阶段没有提审佘祥林,“失去了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行为的最佳时机,为错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陈云龙认为,完善审查逮捕程序,除了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外,还应明确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明确重大特殊案件可以举行听证程序;明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享有的司法救济权等。

  连续两年提关于法律监督法的议案

  关于法律监督法的议案,陈云龙是第二次提了。

  2010年,议案标题是“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到了2011年,这个议案的标题更长了,为“探索《法律监督法》,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决议》的议案”。

  旧议案重提,却有本质不同。“去年,我是想把法律监督法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今年,只是法规层面。”陈云龙向记者解释。

  为什么退而求其次?“目前看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这个探索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所以,我参照了浙江省和其他很多省的做法,希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决议》。这样,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就有一个法规作为依据。”陈云龙表示。

  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经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赋予的。怎么把这个原则规定具体化?而且,长期以来,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散见于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中,不连贯、不完整、不具体,造成监督工作中很多盲区。”陈云龙连用三个“不”字。他认为这些盲区,使得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认识模糊,法律监督效果也不理想,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法可依已经基本实现,今后的挑战就是如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陈云龙说,加强法律监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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