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4月17日新华网)
在全国人大即将审议个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敏感时刻,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加强对高收入者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所得的征管,意义非同寻常。
首先,体现出税务部门改革个税制度、追求公平公正的态度。据财政部2010年3月披露的数据,2009年国内65%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阶层。这与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不相称,也与发达国家富人纳税占个人所得税大部分的情况正相反。例如,2009年新加坡占人口总数20%的富人就贡献了93%的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由此产生了“逆向调节”——工薪阶层交的税比富裕阶层交的税还多。这种局面使人们对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产生了怀疑。
造成个税“逆向调节”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个税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比如对财产性收入,哪些该纳税,哪些不纳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造成对财产性收入征收的“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不高,个人诚信意识差,尤其富裕阶层,偷逃税现象严重。
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人大审议个税修正案的时刻,发布这样的通知,体现出相关部门从制度层面提升个税公平公正性的意图。
其次,体现出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把电信、银行、保险、房地产等11类高收入行业和群体作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的重点管理对象。从2009年开始,税务部门在加强高收入者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个税征管方面的通知、意见、办法有20多个。其中,涉及股息红利所得、二手房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政策法规占了大部分。比如,2010年前3个月内就自然人减持限售股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4份文件进行明确和规范。这些政策的出台,直接带动了2010年个税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长。据财政部数据显示,2010年财产转让所得税收入同比增长52.2%,为个税分项目中增幅最快的一个项目。此次通知是税务部门近年来加强高收入者税收征管努力的延续。
再次,意在保持税收稳定增长,合理调整税收结构。在我国,间接税比重较大,直接税比重较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2010年完成4837.1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与发达国家相比,比重明显偏低。在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累进税率级次的情况下,如何保持税收稳定增长,成了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道课题。对高收入者加强监管,堵塞高收入者税款流失漏洞,无疑有益于促进公平、有益于合理调整税收结构、有益于保持税收稳定增长。
同时,相对于财产性收入等非劳动性收入的快速增长,个税的征管水平远没有跟上。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从2005年开始,我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幅一直保持在20%以上,大大超过工资性收入增幅。像北京这样的大都市,其2007年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更是达到了56.2%。这就需要税务部门与时俱进,适应居民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收入者的财产性收入严加征管并非要遏制这部分群体的收入增长。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税务部门严格执法,有利于提高公民,特别是富裕阶层的纳税意识。通过加强征管,贫富差距缩小了,社会和谐了,最终每个公民都是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