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向事主发还收缴的赃物。本报记者 董世彪 摄
昨天下午,北京市公安局的民警将追回的6件故宫被盗两依藏博物馆展品送还故宫。警方有奖征询另外3件藏品线索。据警方披露,“故宫盗宝”嫌疑人石柏魁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
>>预谋 查资料后两次踩点
昨天,警方正式披露,“故宫盗宝”嫌疑人石柏魁,作案前经精心策划。据其交代,此前他在电视上看到有关故宫珍宝的节目,遂产生盗窃文物念头,为此他在网上查阅过故宫的相关资料。
5月8日案发前几天,石柏魁两次来到故宫博物院,均未购票随人流混入宫内,观察博物院内部和外围筒子河的地形,并留意故宫每天清场的时间。
案发当天上午10点,石柏魁再次未购票混入故宫内,进入诚肃殿的香港“两依藏珍选粹展”展厅,趁降雨躲在展厅与西配房的夹道直至天黑。
>>作案 关闭供电系统总闸
据警方介绍,8日晚8点多,石柏魁藏在诚肃殿西配房内将供电总闸关闭后,踹碎展厅北墙玻璃进入展厅,踹碎内部装饰墙来到展厅西侧展柜,打碎顶部玻璃,盗走9件藏品。
得手后,石柏魁从诚肃殿上房,爬上故宫内墙逃跑。在此期间,有巡夜人员发现其踪影,在上报过程中,石逃脱。他先是躲在宫内一辆汽车底下,躲过巡夜人员搜查后,通过一间矮房的铁制护栏,爬上近10米高的故宫外墙,跳墙逃跑。
逃跑过程中,石柏魁先后丢弃了部分藏品,并于9日凌晨逃出故宫。当天上午,石柏魁拿着剩余的4件藏品,来到海淀一家玉器店意图销赃,但被告知是“假货”,气愤之下全部丢弃在中关村附近。
>>追赃 有奖征询藏品线索
5月9日案发当天,警方即在故宫内寻获石柏魁逃跑时丢弃的2件藏品。11日,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嫌疑人指纹、足迹,通过上网比对等,将正在丰台某网吧上网的石柏魁抓获。截至目前,警方已追回6件藏品。
昨天,警方将追回的6件藏品交还故宫。目前,故宫全部被盗9件藏品中,仍有3件下落不明(见上图)。警方公布这3件藏品,向社会征询线索。警方表示,将对主动交还或提供线索帮助找回被盗物品的市民给予奖励。明知是被盗赃物,捡拾到后仍拒不交还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解疑
1.到底是策划还是临时起意
昨天官方披露的消息显示,石柏魁踩点两次,及入宫盗窃时,均从检票口附近栅栏混入,没有受到阻拦。据市公安局预审总队四大队雷建新介绍,嫌疑人盗窃故宫预谋已久,但盗窃两依藏是案发当天临时起意。
2.供电中断为何保安没反应
据了解,嫌疑人切断的是常规报警器电闸,值守人员接到“区域故障”报警,未及时到现场查看。故宫相关负责人解释,当晚因下雨,安防报警系统多处发生故障报警,值守人员误以为大雨所致,未能及时盘查。
3.嫌犯有无携带作案工具
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副总队长张利民介绍,嫌疑人并未携带任何工具,破坏门窗均为木质结构,极易损坏,嫌疑人用脚踹碎玻璃进入展厅作案。
4.发现嫌犯为何没抓到
据悉,当晚最先发现嫌疑人的工作人员,已近60岁,没能追上不到30岁、身体灵巧的嫌疑人。
5.为何当晚没发现被盗
据了解,故宫每天例行清场时,工作人员往往将开放区域作为关注点,对厢房、配电室等非开放区域及附属建筑未能有效清查,因此未能将嫌疑人清出故宫。5月8日晚搜索嫌疑人未果后,相关部门并未进行全面检查,次日才发现展品被盗。
6.故宫安防有无隐患
张利民说,对犯罪嫌疑人活动区域,相关安防设备并未起到作用。警方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故宫的安保升级改造,提升防范等级。
故宫盗窃疑犯可能至少面临10年徒刑
5月8日,正在故宫进行临时展览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9件展品失窃。消息一出,立刻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丢失的展品包括宝石手袋和宝石化妆盒,均为香港两依藏博物馆送到故宫进行展出的展品,价值约千万元。案发后58小时,盗宝人石柏魁便被警方抓获,部分展品已被追回并于昨天发还故宫。
故宫作为收藏着180万件文物的文化宝库,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博物馆之一,其防范措施相当完善,故宫失窃再次敲响文物保护的警钟。而由于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盗宝人石柏魁虽然身背重罪却可免死。
新中国成立以来,故宫一共发生过6起盗窃案,其中5起已经破案。这些案件中并没有影片《偷天陷阱》中的精心策划,也没有身怀绝技的江洋大盗,只是一些年轻人在看到故宫的藏宝后临时起意,仅仅准备了一两天就开始盗宝行动。这些作案者大多要么当场就被抓住,要么很快被警方抓获,而最终的结果不是死刑,就是无期徒刑。
石柏魁的命运会是怎样呢?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按照北京现行标准,盗窃罪的起刑标准是1000元,1000元以上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万元以上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6万元以上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据报道,石柏魁盗窃的展品不属于文物,但价值在人民币千万元左右,甚至更多,应属“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具体如何量刑和是否能够挽回损失,与能否追回失窃展品有很大关系。
石柏魁的“幸运”在于,今年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文物、名胜古迹类犯罪做了一些变动,取消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走私文物罪和盗窃罪的死刑。也就是说,妨害文物管理类犯罪和盗窃罪的法定刑中不再有死刑,量刑最高是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盗窃珍贵文物和盗窃金融机构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这也是曾有两名“故宫大盗”被判处死刑的原因。不过,近年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已不再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予以明确。《刑法修正案(八)》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石柏魁犯案在5月8日。因此,重案在身的石柏魁有重新做人的机会。
单位应被列入毁坏文物罪主体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刘万琨 杨子良
文物、名胜古迹对于历史、考古等学科的研究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被毁,难以修复,其上所蕴含的极大价值也将不复存在。但近些年来,因追求经济效益而损毁名胜古迹的事件时有发生。
文物犯罪自然人罪名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制文物、名胜古迹类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分则第六章第四节集中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及分则其他章节中分散规定的走私文物罪和盗窃罪等。
其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和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走私文物罪,其余罪名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单位文物犯罪成监管“真空”
从北京市法院1997年10月到2011年3月间审结案件的情况来看,妨害文物管理犯罪中处罚最多的犯罪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俗称“盗墓”,共18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最低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且均并处罚金。其次是倒卖文物罪,共计3件。此外,同一期间北京市法院审结的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和过失损毁文物案件3件,均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状表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主体,均未包括单位在内,即实施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和过失损毁文物行为的单位至今未进入刑法惩治的范围。
由于“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刑法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客观上形成了“真空”。由单位实施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和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时,没有相应刑法条款对其进行惩治,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此类行为。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大多以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整顿了事,并不能够从源头上解决此类问题。
用刑法震慑单位文物犯罪
造成文物、名胜古迹屡次被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从立法这个最有效、最根本的方式上着手来保护这些宝贵的遗产。我们建议对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这三个罪名增设单位为犯罪主体。这种增设的必要性在于:首先,大部分实施此类行为、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主体为单位而非个人。自然人由于其能力、条件有限,在妨害文物管理类犯罪中更多存在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中。大规模损毁、破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只能是由单位来实施,将单位增设为犯罪主体更加有利于对此类行为的监管、惩治。
其次,由刑法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具有最强的惩罚力度,将这些行为由刑法来进行规制,加大犯罪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护文物、名胜古迹。
再次,将此种行为予以犯罪化,产生一个评价此类行为的恒定标准,有利于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以往此类行为由政府来进行管理,自由裁量的成分较大,一方面容易造成监管者自己实施不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另一方面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关注多,处罚力度大;社会公众关注少,处罚力度小”的局面。将此种行为用刑法恒定标准进行规制,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具体案情来对此种行为统一做出公正的判决,可打消实施破坏行为的单位的侥幸心理,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起到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