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记:更应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
从报道中可知,毛群安透露的信息是,相关部门“正在打造一个健康的媒体报道平台”,将要建立“记者黑名单”——好在目前为止,这只是一个设想。但简单分析不难发现,建立“记者黑名单”之说,不像是在开玩笑。这份“记者黑名单”一旦建立,那只能会是这种结局:一不小心进入“黑名单”的记者,要么改行,要么转做别的层面的新闻报道。
对虚假报道、记者敲诈勒索,从宣传主管部门到相关司法部门,都有一套制度和机制去管理和约束。比如2009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就规定:对经查实采写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要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也就是说,只要是如实报道,即便是针对食品安全事件,记者和媒体应该遵循的,也只能是新闻本身固有的规律:公布真相、反映事实、发出质疑、进行追问,如此等等。
况且,如何制定记者撰写的新闻“误导公众”的标准?出现了哪种情况进入“黑名单”?公众期望从记者的新闻中获知有价值的信息,记者需要调查追问真相。但经验告诉我们,在事件尚未彻底澄清之前,记者的报道只能有限地接近真相。如果“接近真相”便被判为“误导公众”,那么,写食品安全的记者们,恐怕会人人自危;如果别的部门也建立“记者黑名单”,媒体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食品安全“风声鹤唳”,要么是企业出现了问题;要么是监管出现了问题。是企业的问题,就应该严惩不贷,比如建立企业责任“黑名单”,对违规违法企业进行惩戒;是监管的问题,就应该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问责,存在漏洞的制度机制及时弥补。如果建立“记者黑名单”,只能称之为头痛医脚、舍本逐末。
廖保平:卫生部有权建“记者黑名单”吗
个别媒体在食品安全报道方面确实存在传播错误信息等问题,就像该发言人所说,“很多媒体将食品添加剂就等同于非法的食品添加物”。但因此说是媒体主观上“有意误导”,让人难以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