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送达效力期待认可
送达在民事诉讼中尽管是一个很小的制度,但它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罗东川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由于人口流动性强,居住地址变动频繁,因此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居多。但由于本身的局限性,有些公告当事人根本就看不到,也就不能按期提交答辩状、不能到庭应诉。
罗东川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考虑建议建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即当事人第一次出庭时就向法院确认文书送达地址,此后的文书法院向当事人确认的地址送达就为有效送达。
此外,完善有关邮寄送达的规定,也就是能否将目前法院用得较多的司法专邮,上升至立法层面,规定司法专邮和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在罗东川看来,考虑到我国邮政机构遍布城乡,采用该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文书送达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包括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简易方式送达的效力也期待法律上的认可。”罗东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