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诚信规制恶意诉讼
近年来,受利益驱动,加之社会诚信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不少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债务、抗拒执行,滥用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罗东川认为,在修法中,将恶意诉讼规定进去,对规范社会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公益诉讼主体条件待定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事件的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在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国有资产流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权中,需要明确哪些主体可以提起诉讼。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法官赞成建议增加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但是建立该项制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涉及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条件、责任等方面内容,都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罗东川说。
罗东川最后透露,有关一审、二审、审判期限、审前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完善等问题都在研究中。(本报记者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