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3
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
城管行使强制权有法可依
城管执法,诟病良多,但又不可或缺。
城市管理的权限博弈,也是《行政强制法》久审不决的原因之一。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行政强制法(草案)》,全国人大代表李力就曾发言表示,城市管理难度大、成本高,如果仅规定不得扣押物品、工具的话,可能小商贩躲都不躲了。
新的法律显然对城管执法有了很多规范。《行政强制法》第17条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表示,这一条规定,确认了城管行使强制权的法律地位。
在何富杰看来,广州市自从有了《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后,城管执法的规范性已经提高了很多,走在了《行政强制法》的前面,如今接轨并不困难。但一些内地城市还存在相当多由协管人员越权执法引起的问题,往往就是这些人员采用了暴力执法手段,从而引发矛盾。如果严格执行新的法律,“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
专家解读:也有法律学者对《行政强制法》详尽的查封扣押程序提了不同看法。“强制法没有对一些小额的查扣作灵活处理,比如几十块钱的小东西,也需要动用复杂的程序,不利于城管工作的开展”。
一位法律工作者提出,城管如果对小商贩200元以下的物品进行查扣,应该灵活处理,手续后补,“这有待于地方性法规作相应的规范”。
■核心解读
部门规章红头文件不能设定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最令人瞩目的核心规定,还是第10条———“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介绍这部新法律时,就明确指出,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也认为,应该把这个亮点放在首位。不过,这两天,也有学者觉得,“这样的规定还不够”。“现在将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授予部门和地方性法规,就好比在关闭大门的同时,又给地方和部门设定行政强制权开了一扇侧门。”在中央党校学习时报社供职的评论员邓聿文专门就此拟文。
羊城晚报记者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