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两年来,中国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倡导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新的努力,落实了《行动计划》的要求。
中国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
两年来,中国政府撰写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履约报告(包括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最新情况)、《〈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履约报告和《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履约报告,广泛征求相关部门、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分别向联合国提交了上述报告。
2009年,中国政府派团出席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履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至十三次合并报告的会议,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对话。8月28日委员会通过并公布审议结论,积极肯定了中国政府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等方面的举措和成就。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委员会审议结论,于2010年8月就审议结论中的部分建议向委员会提交了反馈材料。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积极开展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2009年以来,先后派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及公约框架下履约审议、资产追回和预防腐败工作组历次会议和磋商。
中国正在进行一系列立法、司法改革,目前已完成对律师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修订,为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
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中国继续深入参与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的工作,派代表团出席人权理事会第四至十轮国别人权审查,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2009年2月,中国首次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查。中国代表团在审议会议中全面介绍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努力的目标,与各国进行了开放、坦诚的对话。许多国家肯定中国在人权领域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步,并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中国代表团以严肃和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认真研究了各国所提的建议,接受了所有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共42条。同年6月,人权理事会全会核可了工作组审议中国的报告。
中国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10年12月,中国政府接待了粮食权特别报告员访华。中国继续重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在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作用,每年均向高专办捐款支持其工作。落实了与高专办签署的人权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重视并继续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继续积极参与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交流活动,出席人权理事会雇佣军问题亚洲区域磋商,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中国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和区域组织开展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两年来,中国与欧盟、美国、英国、荷兰、德国、澳大利亚等分别举行了人权对话或磋商,并与发展中国家广泛开展了人权交流。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积极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两年来,中国人权研究会两次举办“北京人权论坛”,先后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官员、专家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