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数字
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9560件,生效判决人数8088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7494件,生效判决人数69038人;渎职案件12066件,生效判决人数11845人。
去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751件,生效判决人数28708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06人。
焦点
职务犯罪缓免刑比例偏高
针对近年公众对职务犯罪缓免刑的质疑,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称,这几年确实存在对职务犯罪的缓免刑适用较多的情况。去年,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曾联合向中央作专题报告。
“职务犯罪缓免刑的适用标准有待进一步规范。”裴显鼎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对监禁刑特有的教育惩治功能重视不够,从而使得“能够适用缓免刑的就尽量适用缓免刑”。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条件和情节理解掌握不够准确,在缓免刑的适用标准上也不统一。另外,基层法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额都比较小。法律规定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只要不再危害社会,就可判处缓刑,因此很多案件具备判处缓免刑的条件。
“人民群众对这种现象意见很大。”裴显鼎说。
将出细则避免量刑“蹦极”
最高法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将从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两个方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免刑的适用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裴显鼎透露,司法解释将明确列出不得适用缓免刑处罚的具体情形。无论被告人有多少个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减到第二个甚至第三个幅度”。在程序上也将进行规范,所有判处缓免刑的案件都须经过本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据悉,该司法解释已在各地法院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出台。
>>专家观点
数额非量刑唯一、决定性因素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表示,一些贪腐案件虽涉案金额上百万、数千万甚至更高,但不一定执行死刑。赵秉志教授不赞成划定一条线,达到一定数额的就判死刑。
“涉案数额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赵秉志教授称,在具体案件中,还要考虑案件是否造成重大、不可弥补的损失。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国际工程招投标中有受贿行为,虽数额可能只有10万元,但在国际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给国家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是可以考虑适用死刑的。但有些案件,如不涉及公众利益,且赃款追回,损失能弥补,可以不判处死刑。“以数额而论是不科学的。”赵秉志教授称,可以考虑划定在多少数额以下不执行死刑,但不能规定超过这个标准,一律判处死刑。
赵秉志教授同时表示,根据刑法总则规定,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可从宽也可不从宽,但与无故、报复性多次杀人等暴力案件相比,一般情况下,贪污、受贿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都应从宽。因此,自首情节在贪腐案件中起到较大的量刑调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