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绝承担相关企业全部损失
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瘦肉精”案中,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人刑罚,刘襄等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不过,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均表示要上诉。在当日的庭审中,5名被告及辩方律师均认为“被告不应该承担企业的全部损失。”
5名被告及辩方律师在庭审中辩称,“瘦肉精”事件仅仅给部分企业造成了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检方对于企业损失的证据不够清晰,故而被告不应当承担企业的全部损失。
庭审持续8个多小时
从当日上午8:30分开始,整个审理过程一直持续了8个多小时。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被告是否应全部承担相关企业的损失。
“法不容情。”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新河和郑州大学教授刘德法在旁听结束后接受了中新社记者的专访。他们表示,本次法院审判量刑适当。因为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民众的健康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作此判决代表了民意,也是民众的呼声。
刘德法表示,本案5名被告在明知“瘦肉精”对人体有害仍生产销售“瘦肉精”,是一种放任性质的故意犯罪,非常恶劣。
谈及判刑的合理合法之处,赵新河则认为,“这个必须结合社会公众对这个案件的感受,因为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
与此同时,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当日也“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