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内首部电梯安全立法——《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征集市民意见。条例共分九章66条,涉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管理”等部分。这部历经一年出台的草案,对何种电梯需要更新、维修费用谁掏等问题均作出了回应。而有市民对于草案则提出建议称,进一步明确电梯报废期限,对于低层用户是否需要缴纳维修费用问题,政府政策能尽早出台。据了解,征集市民意见后,《条例(草案)》今年8月一审、10月二审,11月报省人大审批,预计明年初即将正式施行。
《条例》(草案)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从即日起至8月7日前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也可通过信件形式将意见邮寄至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联系处室:法规处;电话:025—83216315。
4大核心规定
关键词1 监管
电梯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条例规定了各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梯招标监管;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公安机关负责电梯事故现场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备等违法行为。
至于电梯日常“是谁的”,条例也做了规定: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多方共有产权的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根据这一约定,明确了使用单位主体,就意味着谁是电梯安全管理的负责人。
关键词2 救援
条例规定,除不可抗力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其他故障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
去年南京曾发生送奶工被困电梯,近两小时后维修人员才抵达现场救援的事件。电梯在河西,维修人员可能在玄武,很难在30分钟内赶到。针对这种情况,今年3月,南京市质监已着手整合电梯维保单位资源,在全市均匀布网设点,进行网格化组织管理,根据维保单位能力配置人员,形成全市电梯快速救援网络,以便就近快速赶到现场解救被困人员。
关键词3 安全
第2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广场、公园、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商场、超市、宾馆、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科教、文艺、艺术场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保单位联网。未安装监控系统不联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立法解释,推行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是为了应对高发的电梯事故,为了电梯设备故障和困人故障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能够掌握信息、发出指令、实施救援等。
关键词4 维保
南京有电梯维保单位120家,按照A、B、C三档划分。曾有外地媒体报道,维保单位将电梯维保层层转包,以追求利润。《条例(草案)》对于违规转包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日常维护业务分包、转包的,或者变相分包、转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作为条例前身的《办法》,由于是政府规章,因此在罚款的数额上有限制,最高上限为3万元。升级为条例后,规定了20万元的上限,作为地方性法规,处罚力度相当大。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单位名称、急救电话;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救援服务的联系通畅;禁止电梯带故障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大热议焦点
什么样的电梯需要更新改造?
条例第23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评估,作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一)使用期限超过十年的;(二)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三)主要参数发生改变,需要改造的;(四)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
●市民意见
10年以下、经常坏的电梯只能修不能换?
“超十年可以更新、改造,我们不超过十年,但是电梯经常坏的怎么办?”有市民对于“使用期限超十年”的规定提出异议。由于电梯维保不得当,不少小区电梯老化严重,经常出现故障,市民希望将这部分电梯也纳入更新范围。
怡景花园小区的居民王先生认为,只要不耽误居民的正常起居,保证居民的人身安全,物业对电梯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做到位,电梯可以长期使用,对于使用期限超10年的规定,一般人并不是很关心。但是,也还是希望能够针对电梯更新改造给出相关标准,以应对10年以下的电梯经常坏的状况。
外地做法
杭州:能耗超标也被列为改造依据
记者查阅各地电梯管理办法发现,作为电梯更新的依据,电梯使用期限多在10--15年。而各地出台的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中大致相同。此外,杭州规定,使用期限超15年,能耗严重超标的也作为电梯改造的依据。
维修及更新电梯的费用谁掏?
条例第26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负责落实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电梯运行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运行费用在物业服务费和公摊电费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电梯运行费用情况。电梯使用单位利用电梯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优先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条例第27条规定: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第28条规定: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当约定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并经安全技术评估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代为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市民意见
低层住户不愿交电梯维修费咋办?
《条例(草案)》明确了电梯维修费用谁来掏的问题,而对于老旧电梯,按照此前南京市政府出台的《老旧高层住宅电梯整治工作意见》,整治资金市、区和产权人按照6:3:1比例筹集。整治费用除了大修、更换和改造的费用外,每户居民要先缴纳540元,作为电梯今后三年的专项维修资金。据市物管办介绍,要根据南京市质监局对这些电梯做出的安全技术评估报告,之后还要看招投标的最终明确,届时才能得知每个小区居民需缴纳的具体费用。低层用户要不要交电梯维修费用,目前也未有定论。
南京政府对于老旧电梯维修补贴可谓“大手笔”。尽管政府分担了“大头”,市民对于费用的意见分歧突出。一些低层用户,认为应该谁受益谁承担费用,自己平时用电梯很少,因此想减免维修费用。
北门桥小区的傅先生认为,低层用户应该分担电梯维修费用。“像我们这的电梯双层、单层分别是6楼、7楼停,1-5楼的觉得自己用不着电梯,平时根本不交电梯费。”傅先生认为,低层用户实际平时也在用电梯,在电梯维修过程中,可适当缴纳一定费用。“希望物业办出台明确政策,省得到时候大家扯皮。”傅先生提出,不少公司租用小区房子,把人梯当货梯使用。“他们是不是也应该交费用作为使用电梯的折旧费?”
外地做法
青岛:维修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遇到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情况,其费用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并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于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使用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省市的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中,鲜见有对电梯维修费用的明确规定。记者查阅得知,重庆渝中区曾出台规定,7年以上老电梯大修,政府提供25%的补贴。
什么情况下电梯可以报废?
条例第24条规定:电梯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废解体,并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市民意见
希望法规能够明确报废期限
怡景花园小区的居民透露,该小区曾经进行过一次电梯大整修和更新换代,对外地使用一定期限即行报废的规定,很多居民认为不现实。“现在很多老旧电梯都用了十多年了,能修就不错了。”
北门桥小区的孙先生则表示,虽然国家并无明确规定,但看到相关报道,专家认为电梯的使用年限多在10--15年之间。他希望南京也能借鉴北京的做法,明确电梯报废时限。“无改造、维修价值太笼统,虽然能更换零件进行保养,但电梯使用年限长了毕竟老化严重。过了15年强制报废更有安全保证。”
外地做法
北京:使用超过15年强制报废
国家对电梯没有强制报废的规定。北京出台规定,北京市建筑物仅设一部电梯、使用时间达到15年的,属于国家明令停止生产;但运行时间仍超过15年的,设备已经过3次大修、存在严重缺陷及其它无法保证安全运行基本条件的电梯,均属“报废电梯”;对已达到报废年限、但经电梯检测机构技术鉴定后确认质量可靠、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检测周期缩短为6个月。
立法背景
4年前已开始调研
每年接到投诉上百起
近期国内电梯安全事故频发,有市民认为电梯立法出台与这一背景有关。记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南京市质监局已着手调研。2001年,南京曾针对电梯安全出台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曾对条例修改。南京在2001年出台过监督办法后,历经10年时间未修改。
南京目前有31492部电梯,其中老旧电梯2982部,使用10年以上的住宅电梯有419部。按照每年20%的增长速度,预计到2020年南京电梯将达到10万部”。南京市质监每年接到的投诉有上百起,其中90%以上的投诉是由于电梯更新、改造、日常维保以及费用无法落实引起的。因此,南京将通过立法来对电梯的使用、维护、更新等环节予以规范。
据了解,征集市民意见后,《条例(草案)》今年8月份一审、10月份二审,11月份报省人大审批,预计明年初即将正式施行。
有此怪事
本报讯 无锡崇安区市民费先生最近遇到一件让其苦恼的烦心事,因为可能是拒绝交纳维修费,自家所在的高层住宅4楼电梯门口被人无缘无故地安装了一道铁门。费先生既不知道防盗门是谁装的,又没有防盗门钥匙。为此,费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有使用电梯的权利。
前不久,和平常一样下班回家的费先生坐电梯来到4楼时,赫然发现电梯门口被装了一扇防盗门。费先生顿时傻眼了,以为自己按错了楼层,但定睛一看,确定是自己家没错。于是,费先生又重新走楼梯上来。“怎么平白无故冒出了一道铁门?”想着不能贸然拆除,费先生决定等几天再看。谁知,一星期过去了,楼道里的邻居都和往常一样,谁也不和他提及此事。这让费先生憋了一肚子火,于是他来到法院讨要个说法。
在无锡崇安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吴爱华法官接待了费先生。面对法官,费先生大吐苦水。“我当初选择有电梯的高层小区就是为了方便老人,虽说现在我家住在4楼,但上上下下一天要跑好几趟,我有时都觉得有点累,况且我家还有七十岁的老人,让他爬楼梯这着实有点过分。”讲到此,费先生一脸愤怒,“现在我只能让我父亲尽量减少下楼的次数了。”
然而,让法官头疼的是,尽管费先生作为原告,要求主张自己的电梯使用权,但费先生却找不到被告。“我也不知道到底是谁无缘无故给我的电梯门口安装了一个防盗门,不给我钥匙,这不是为了帮我防盗,而是不让我们一家使用电梯。”费先生说,他在小区多次询问,也没有人主动承认这“整蛊”行为。法官告诉费先生,没有被告,就无法立案,更无法为其主张“电梯权”,并希望费先生找小区的物业公司交涉一下。
而当法官提及小区物业公司时,费先生更是一脸无奈。原来费先生所住的小区是一个老小区,买房时根本没有物业公司。为此,费先生询问法官,能否起诉卖房者即房地产公司。“电梯属于公共部位,我理应有使用权。但如果我拆了防盗门就是损坏他人财产,到时我怕别人找我赔偿损失,这样我岂不是得不偿失,我想让法院做个判决,确认我对电梯的使用权。”费先生无奈地表示。
吴爱华法官认为,费先生所遇问题的关键是只要确定门是谁安装的。经法官提醒,费先生突然想起楼道电梯在几个月前坏过一次,当时有人称电梯年久失修找他出钱修理,楼道里的居民都出钱了,但费先生认为这是个人原因把电梯用坏了,拒绝了交维修费的要求。想到此,费先生认为肯定是小区居民所为,因自己不交维修费,他们就不让其用电梯了。
吴法官认为,费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是谁安装了此扇铁门,无确定的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即使费先生起诉至法院也无法立案。最后,法官建议费先生在楼道里张贴告示确认铁门是谁安装的,看有没有人认领。如果没有,费先生不妨去相应的执法部门求助。此外,费先生也可保全相应的证据,发现侵权人时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