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7月30日,网友爆料,故宫博物院的工作人员在出库一件国家一级品宋代哥窑瓷器时,不慎将其摔碎。7月31日,故宫博物院办公室向社会作出说明:7月4日,科研人员在对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进行无损分析测试时发生文物损坏。8月3日,故宫博物院发布消息称,根据有关规定,故宫博物院对造成宋代哥窑瓷器损坏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在这份题为《关于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损坏事故处理结果的公告》中,故宫博物院表示,7月4日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损坏事故发生后,故宫博物院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认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电脑输入数据失误,导致仪器内的样品台上升距离过大,使瓷器受到挤压而损坏。根据有关规定,对造成本次文物损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对于这样的处罚,很多网友认为太轻了。
文物受损两小时内应上报
传世哥窑瓷器主要收藏在北京故宫博物院、台北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院、国外一些大型博物院及少数收藏家手中,总数不过百件左右,以至哥窑破损残片也被视为珍稀之物,完整器更是寥寥无几。早在1992年,香港佳士得“宋代哥窑八方贯耳瓶”拍出1000多万元港币;2005年苏富比“宋哥窑葵花式三足洗”拍出112.8万英镑。据此,有专家为这次受损的宋代哥窑估价为2000万元。
从故宫博物院向社会的说明中可以看出,故宫文物7月4日发生损坏,但7月31日才向社会公布,从事故发生到向社会公布,中间已经过去了26天。
根据《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国有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应当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但由于“处理程序”问题,有关方面并没有及时收到故宫方面的情况汇报。
对此,故宫方面表示,彻底调查清楚,形成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后再上报,目的是为了求得一个科学准确的答案,并没有网民质疑的所谓瞒报问题。另外,故宫博物院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如果数据上没有问题,先期把这个事情捅出去,会给故宫造成很大压力,也是考虑对当事人的保护。
这种对法律视而不见的态度,让人们有理由相信,故宫把如此重大的损坏文物事件压这么久,最后在被知情人曝光后,才被迫向社会公开,是想内部消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故宫管理规定该不该公开
8月3日,故宫博物院对损坏宋代哥窑瓷器员工作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故宫表示此处理依据故宫博物院《藏品管理规定》第10章“奖励与惩罚”之第86条。但拒绝公布条款具体内容,称此为故宫博物院内部管理规定,不便对外。
故宫的这个处理决定,再一次引起公众不满。大家不仅对行政处罚过轻有意见,更对故宫拒绝向社会公布其《藏品管理规定》内容的傲慢态度不理解。按照常理,一个单位的管理规定,无论从商业秘密的角度还是科技含量来看,都不具有保密的意义,它仅是对企业的运行和监督管理做出的规范化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规定公布的效果比不公布的效果更大,也更有意义。
更加重要的是,故宫博物院的职责是替国家和人民“保管”国家珍贵文物,它并不是这些珍贵文物的持有人,故宫博物院有义务告诉大家,它是怎样保管这些珍贵文物的。从这一点看,故宫博物院为了规范员工工作职责而制定出的奖惩办法,完全应该向社会公开。
过失损毁文物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324条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所指的犯罪,具体为过失损毁文物罪,它属于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毁文物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毁结果的行为。
从故宫博物院8月3日公布的《关于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损坏事故处理结果的公告》来看,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电脑输入数据失误,导致仪器内的样品台上升距离过大,使瓷器受到挤压而损坏。这说明,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的确存在过失,因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国家珍遗文物的损毁。因此,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故宫博物院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当然,公安机关在获知线索后,也应当及时介入侦查,履行保护国家财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