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委宣传部对外发布情况说明,解释“泌阳县副县长王新科被免职后仍以副县长身份工作”事件,称根据有关规定,未对副县长王新科履行免职处理程序。
这份“情况说明”称,2010年3月22日,泌阳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当时11人被困井下,事故定性为重大事故;后经过8天9夜奋战,救出2名矿工,9人遇难,事故等级降级为较大事故。事故等级降级后,根据有关规定,就未对副县长王新科履行免职处理程序。
“情况说明”原文为:
“2010年3月22日,泌阳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11人被困井下。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市、县三级领导立即赶赴一线现场指挥,在研究抢险工作和有关事宜时,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初步认定这起事故为重大事故,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第23条第2款‘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停止或免职处理’的规定,提出要免去泌阳县主管安全生产副县长王新科同志的职位,并向媒体披露。”
“后来,在各级各部门的通力协调下,经过连续8天9夜的奋战,成功抢救出2名矿工,事故等级从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将为较大事故(死亡3-9人)。参照豫政【2008】51号第23条第1款‘发生较大事故的,给予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的规定,没有履行对王新科同志免职处理的程序,仍然行使副县长职责。”、
“在今年县区党委换届工作中,时任泌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因年龄原因,不再继续提名。市委根据有关要求和班子建设实际,决定对空缺常委暂不补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泌阳县委决定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县长王新科同志兼任政法委书记(正科级职位)职务。”
尽管有了这份“情况说明”,但公众的质疑声仍不断,质疑的焦点集中在:“3.22”就算是较大事故,也应该按照规定给予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可事故发生一年半至今,为什么没有公布处理相关责任人?
对此,驻马店市委宣传部一负责人说他“也不清楚”,让与泌阳县委联系。而泌阳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也隐讳不愿回答。究竟有没有对“3.22”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成了一个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