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
浪漫者称之为“爱情的结晶”,淳朴者称之为“搭帮过日子”,经济学家称其为“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而在这些描述中,唯有最后一种具有法律的严谨;也唯有在这个剔除了任何浪漫色彩的属性上,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包括19条内容,将于8月13日起施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次是第三次。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
财产方面
婚后公婆全款为儿子买房,没儿媳的份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如果由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后照样归自己(首次明确)
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老婆父母病重,老公不肯付医疗费,老婆可请求分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但一般情况下,如果不离婚是不能分割财产的。
伦理方面
老公怀疑孩子不是亲生,
老婆拒绝鉴定也要承担法律后果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