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一方婚前全额付款买房,房产证上仅署自己的名字。
法院判决:以前,归户主个人所有,现在依然归户主个人所有。
不管是过去的审判实践,还是最新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形下,房子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房子涨价属于自然增值,增值部分归户主个人所有。如果房子用于出租,租金属于投资经营收益,归户主个人所有。但出租行为如果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租金属于两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一方婚前全额付款给对方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对方的名,明确赠与对方,那么两人即使离婚房子也是对方的。 |
情形二: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付了首付,房产证上仅署自己名,婚后二人共同按揭。
法院判决:以前,归户主所有离婚时对另一方补偿,现在也按此操作审判。
新司法解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情形一: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子女的名字,无子女配偶的名字。
法院判决:以前属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各分到一半,现在属于个人财产。
新司法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也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未出资的一方也能分到一半房产。 |
杭州案例
买房:小张(男)
户主:小张
2010年:93万购入一室一厅47方
付款方式:婚前全额付款
1年后小张离婚,房子涨价至107万,房子归谁
以前:此房属于小张婚前个人财产。不管涨价不涨价,涨多少,不管他离不离婚,房子都还是他的。这套房,小张用于自住,不存在投资经营收益。如果结婚时,这套房用来出租,租金属于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妻子也有份。
现在:同上 |
杭州案例
买房:小邱(女)
户主:小邱
2005年:婚前购入,房屋总价40万元。
付款方式:小邱付20万元首付,婚后和丈夫共同按揭。
2010年,小邱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还款为77206.17元,房子涨至93.3万元。房子归谁?
以前:法院判决此房为小邱所有,她要支付给丈夫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的一半金额38603.09元,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金额7万元。
现在:也按此操作审判。 |
杭州案例
买房:小方父母
户主:小方(男)
2009年:小方婚后,他父母花150万元全额购入一房屋
付款方式:父母付
2010年,小方离婚,房屋涨价至180万,房子归谁?
以前:此房属于小方和妻子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妻子也能分到一半。
现在: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房子是小方父母只对小方的赠与,属于小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