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个人财产 新华社记者 卢哲 编制
从目前司法解释的内容上,我们很难看到有对农村家庭特殊背景的顾及,也未体现出司法对农村妇女权益的关注与保护,整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多少有些“城市人的法律”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解决了许多举全家之力买一套房为子女婚嫁的父母们的后顾之忧。
着眼于化解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将物权登记效力引入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司法解释(三)在离析家庭财产权属方面更加清晰,也有助于避免婚姻过程中的财产纠纷。但是,这种处理家庭纠纷的格式化思路,很大程度上却是立足于城市家庭的背景,而忽略了我国城乡家庭之间所存在的重大差别。
现实是,农村当中“女随男”的婚姻格局长期未变,嫁出去的女儿往往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时对夫家的财产权也难以主张。在这种背景下,司法解释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不动产归属,却未详加区分,就让很多农村已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家房产的权利享有,将离婚农村妇女推至更加孤立无援的权利困境。在农村,自古至今约定俗成的是男方置房产,女方陪嫁妆,嫁妆大多是消费品,会在婚姻中很快折旧完毕,甚至消耗殆尽。此时除了丈夫的房屋,她几乎剩不下什么真正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