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及地方分局多位人士15日向《经济参考报》独家透露“溢油类型在国内属于首例”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正逐步由海上清污阶段转向对中海油-康菲的追责索赔阶段“近日将有重大政策出台”。
“即便不考虑沿海养殖场的渔业损失以及受污染海滨浴场的旅游业损失,仅就海洋生态损失赔偿而言,国家海洋局将发起上亿元的索赔计划,随着污染范围的逐步扩大,索赔额度也可能逐步提高。”上述人士中的一位称,“目前正处在与中海油与康菲中国的沟通阶段,究竟是法律诉讼或者庭外调解,尚未最终确定。”
“上述索赔金额是比照最近10年发生在国内的‘天津塔斯曼海轮相撞漏油’和‘大连中石油7·16爆炸漏油’等事件得出的初步结论,不可能只处以最高二十万的罚款。”上述人士也承认,不应该对最终理赔金额期望太高,中国不可能像发生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美国一样采取“惩罚性赔偿机制”,迫使责任方英国石油向美国受影响居民提供200亿美元的赔偿。
上述人士还称,如果走的是法律诉讼的路子,尽管在海洋环保领域有“举证责任倒置”条款的支持,也就是从“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变为“被告方须证明自己免责”,但如果国家海洋局在证据上稍有闪失,甚至连诉讼请求都不能获得通过“比如海水样本在几时几分在哪个经度和纬度的海域抽取,为什么抽取这里的而不抽取那里的,这里面的要求非常非常高。”该人士称。
现行涉及海洋生态损失赔偿的最高层级法律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也就是说,该法对国家海洋局实施国家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但国家海洋局前局长孙志辉曾向本报表示,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许多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国家海洋局获悉,《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已完成,该条例作为国务院级别的法规,将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定义、主体、流程以及权责划分等进行细化。
上述多位专家和官员都提及“天津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该案被视为中国第一起由政府出面、运用本土法律成功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案例。2002年,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渤海海域碰撞,前者所载大量原油泄漏。天津市海洋局向肇事油轮索赔9479.25万元,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索赔178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