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如何析产 解释明确
制定者表示,此举符合实际,有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父母的利益
在此前的一次“当代中国的家庭观念与婚姻安全”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讲了一个身边的故事:他的一位亲戚正打算花钱给女儿、女婿买房,看到《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之后,觉得“事态严重”,反复斟酌拟出了一份《合作购房协议书》,让他给“把把关”。
这位亲戚的态度,正反映出大多数城市人群对《婚姻法解释(三)》的核心关注:如果离婚了,房产怎么算?
事实上,目前的高房价,已经成为压在适婚青年头上的一座大山,尤其在城市里,高房价已经成为婚姻不能承受之重,这也是此次司法解释背后深刻的社会背景。记者从北京、江苏等基层法院的调研数据中了解到,在近几年离婚率持续升高的背景下,“80后”夫妻的离婚数量在整个离婚人群中的比例占25%—30%,而这些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房屋等财产的分割上。
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还规定,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双方父母购房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正是这个“按份共有”的规定,激起了赵晓力的极大不满,认为它吹响了“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这哪里是结婚,明明是合伙做生意嘛,而且还没合伙就想着散伙。”有网友激进地表述为“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丈夫买房,离婚后妻子没份儿。
对此,杜万华解释,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这些规定在高房价的背景下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比较公平。
3. 房产之外 亦有亮点
在主张撤销婚姻的途径、婚内财产分割等方面首次作出规定
对这种注重纠纷解决的制定思路,很多人并不完全买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认为,这部司法解释只反映了城市白领阶层的情况,没有反映中下层收入者(比如农民)的实际情况。他认为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这一部分群体的声音没有表达出来。
一些网友为这种观点做了注脚,他们指出,在很多地方尤其是中小城市,往往是男方买房子,女方出家具和装修,离婚时女方比较吃亏。还有人说,如果什么都要算清楚,那么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怎么补偿,对房产“没份”的“全职太太”离婚后会不会一无所有?
专家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确实容易引起这种解读,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需要考虑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等规定相衔接。还有专家指出,可以借鉴国外的模式,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中对“全职太太”加以倾斜,比如日本就在法律中规定,“全职太太”离婚,最高可得到丈夫一半的退休金。
孙军工介绍,《婚姻法解释(三)》的亮点很多,人们对“房子”的过于关注多少忽略了这部司法解释在其他方面的进步,比如首次明确: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有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等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以往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现在则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关于“婚内财产分割”的规定也是以往没有的。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也有一方父母因病需要治疗,另一方拒不给钱的。以往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往往求告无门,而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分割财产。不过,杜万华强调,这一条的适用要非常慎重,不能轻易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