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九
律师介入诉讼提前至侦查阶段
樊崇义教授说,最早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介入刑事辩护的时间是开庭前七天,1996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吸收《律师法》的规定,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也就是说,自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是提供法律帮助,而现在正式确立了律师“辩护人”的地位。
●亮点十
看守所须48小时内安排会见
樊崇义教授透露,此次修法在辩护制度上取得了明显突破,基本上把《律师法》的条款都吸收进刑诉法法典了。其中“会见权”一项,将《律师法》的规定原封不动地吸收进来。
此次刑诉法修改拟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同时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被监听,并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必须在场”的规定。如果看守所没有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或是在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安排了监听等,律师有权进行控告和申诉。
但“会见权”也有限制:危害国家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共同犯罪案件这4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公、检、法有义务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如果违反规定剥夺了其辩护权,律师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控告或者申诉,上级机关将依法处理。
律师可以查阅被告人口供
对于律师的阅卷权,此次修法将规定: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材料应供律师来进行查阅,其中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材料。
但对于调查取证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可能与《律师法》有些差距:《律师法》规定是律师“自行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还是委托调查和申诉调查。律师有什么证据需要调查,可申请司法机关来协助调查,司法机关有义务协助律师来把问题查清楚。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的权利将有一个根本性的扭转。新《律师法》推出后,很多地方不执行,理由就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这些规定。今后上位法和部门法规定一致了,司法部门就必须得执行了。”樊崇义教授说。
律师专访
对于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曾代理原证监会副主席王益受贿案等大要案的著名刑辩律师、法学博士许兰亭律师坦言:中国的刑事辩护已陷入困境,成为一种危险的职业。
刑辩律师在诉讼中处于劣势
许兰亭律师称,在中国,很多人认为刑辩律师是为犯罪分子说话的,是“魔鬼代言人”。现实中,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可以用“四难”形容: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难。
许兰亭称,现在,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批准,当事人口供一类的证据律师根本看不到。
此外,证人、鉴定人员、侦查人员等出庭难;律师辩护意见难以被法官采纳;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度较低,都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只要持相关证件就可以会见,《律师法》中规定阅卷内容要宽泛得多。
虽然《律师法》也是经人大通过的,但实践中执行起来随意性很强,很多地方根本就不执行《律师法》,这令律师们相当无奈。
“最理想的状态是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能明确律师所能行使的权利,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与力量强大的侦控机关形成法律上应该出现的‘抗衡’,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最起码能吸收一些《律师法》中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规定,使律师在行使辩护权利时不再如履薄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