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作了说明。此次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议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应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提请所提出的。
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实施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大课题,是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2011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这是这部法律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代表执法检查组报告了检查情况。检查组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采取一系列措施发展老龄事业,维护老年人权益,取得了显著成效。老龄法律法规政策逐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确立,社会养老服务稳步推进,老年人社会优待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社会生活日益丰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但也应当看到,我国老龄事业正处于发展初期,在不少方面还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形势要求,老龄事业面临许多困难,法律实施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对老龄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待提高、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等。
执法检查组研究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老年人口基础大、老年人口增加快、困难老人数量多、老龄化先于工业化、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老年抚养比快速攀升等特点。针对老龄化形势和这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建议,从战略高度认识和谋划老龄工作,强化社会养老保障根本性作用,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建立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抓紧修改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