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7月曾公布《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征求意见稿)》,提出未来五年,在慈善全行业推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据介绍,目前,针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规定,只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所体现,此次公布的《指引(征求意见稿)》,针对性更强,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等方面规定更加细致、具体、规范。
“这是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第一个信息披露行业规则。”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慈善和社会捐助处处长郑远长说,《指引》主要是引导性的,并非强制,但如果执行得好、社会反响不错,将会在《慈善法》中有所体现,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据悉,《慈善法》草案目前已由民政部完成并上报国务院。
重大事件信息1天内披露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捐赠信息披露时限,提出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捐赠接受机构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披露。
该稿说明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信息披露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公益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4个月内对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披露。
明确信息披露主体
该稿指出,信息披露主体是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参照施行。
信息披露方式应尽力让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获取和查阅披露信息。
披露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让每一笔账都可查
该稿显示,慈善组织要公开接受捐赠机构、募捐活动、接收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机构财务等信息,包括每一次募捐活动募集款物数额、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该稿称,信息披露对象是社会公众。如果《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一旦实施,捐赠者将可以查取每一笔捐赠信息。
该稿称,公众获知捐赠途径包括机构出版物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披露(如披露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缺乏问责制度
日前,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完全不披露和仅少量披露此类信息的慈善组织比例高达75%,近九成受访公众对信息公开不满意。
因信息不透明,郭美美事件、“张嘎卖炉子”事件,以及近日“中非希望工程”都引起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不满。甚至有网友称要求中国红十字会退钱。
尽管红十字总会将捐款信息发布平台上线,网友和媒体对信息的准确度、披露的深度以及数据所反映出来的资金使用效率仍有更大期望。
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曾表示,国内不少慈善捐赠款物的使用,要经过“申请-立项-层层划拨”等复杂流程,存在周期长、环节多、效率低、透明度差等突出问题,对捐赠者的反馈更是无从谈起。
现有法律法规对慈善信息公开有原则性的规定,但缺少详细操作规范和细则。是否公开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慈善组织的道德自觉。
王振耀说,国内大多数公募性慈善组织或多或少带有行政色彩,参照行政机关的标准运行,在信息公开方面缺乏动力和压力。
对于刚刚发布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有评论指出,仅仅制定一般性制度还难以推行慈善信息公开,还需要通过立法制定《慈善法》,强制慈善机构公开信息,明确公开标准。
有网友评论称,对于不能一步到位公开的、公开不及时的或公开后公众不满意的主体,《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没有问责制度,很难确保发布主体能保证信息可以及时、到位公开。
据北京晚报、京华时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