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新疆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全面取代沿用20多年的暂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实现“一证在手,全疆通行”。
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新疆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从到达现居住地之日的3个工作日内,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到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申报居住登记。
按照居住证“一证多能”的要求,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履行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职责时,将赋予流动人口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和引进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居住证将通行天山南北,即在新疆任何地方申请的居住证,变更住址后,只需到当地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签注即可使用,无需重新申请。近年来,新疆流动人口逐年快速增长,到2010年已增至609万人,约占新疆总人口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