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体系建设不断调整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犯罪形式、手法不断发生变化,人口流动性日益加大,增加了日常治安管理的难度……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给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今年10月10日,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社会治安专项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方力量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
“综合治理是我们公共安全的最高战略。”王太元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公共安全的最大的运作机制,其能否有效运行关系到社会管理创新的落实。
王太元告诉记者,“防控体系”是2003年年初在全国综治会上正式提出的,公安部要求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全面建立防控体系,而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提法是“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王太元认为,十七大以来,尤其是北京成功举办奥运会之后,此时的“防控体系”理念与2003年提出“防控体系”的理念因时代变迁而发生了巨大变化。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2003年提出防控体系时没有“社会”二字。
王太元说,不一样之处,就在于其基本思路就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格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2008年以后,我们关注的不仅是要把公安机关的力量科学有力地调动起来,还要把公安机关之外的社会力量全面高效地组织起来”。
“‘一把手’是社会治安第一责任人,但有多少领导知道什么是第一责任人?”曾对各地治安情况进行过调研的王太元告诉记者,一旦出现重大治安事件,相当数量的地方“一把手”就会批评公安局长。但是,如果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情况不好,第一责任人并不是公安局长,而应是地方党委负责人。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必须确立党委的核心地位与领导权威,只有在党委的领导、组织下,通过政法委、综治委的指挥与协调,落实到政府各相关部门,形成相应的协作体制和合作机制,才能最终转化为全党、全民的具体行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体现效益。”王太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