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公众关注的“执行难”问题,建立科学的执行运行机制,实现执行工作的规范高效、公正廉洁运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在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公布。《意见》共三十三条,主要从执行机构的内部职责划分、执行机构与立案、审判等机构的职责划分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统一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执行机构内部适当分权
执行人员可即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介绍,为了实现执行权的高效运行,保证债权人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以实现,《意见》在执行程序和执行机构内部进行适当分权。
一是进一步明确界定了执行权的范围。明确了执行权的内容,行使执行权的主体资格,以及行使执行权的方式。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执行的分权运行模式。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通过分段执行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分权。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改变“一人到底”办案方式。在分段执行中实行节点控制,防止消极执行。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人员的即时查控财产权。执行工作中具有高度的时效性要求,为了解决紧急情况下对执行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授权不足的问题,《意见》规定了执行人员在接受执行指挥中心指令的前提下,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但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补办审批手续。
建立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审判工作是执行的基础,诉前和诉中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及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追加责任主体,扩大责任财产范围具有重要作用。《意见》在坚持“审执分立”原则的基础上,强调立、审、执的互相配合,形成执行合力。
一是明确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办理立案登记手续。《意见》规定,无论是执行异议、复议、监督案件,还是异议之诉案件,均应由立案机构立案后转相关执行和审判机构办理,以利于统一管理和监督。
二是对立案、审判、司法辅助和执行机构之间容易交叉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明确了执行派生诉讼的承办机构,委托评估、拍卖程序中的异议审查职责,执行机构统一归口管辖执行事项,并确定了执行程序争议及执行与审判程序之间争议的协调机构。
三是减少审判与执行的冲突。《意见》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不得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确权。已经确权的,应当撤销生效的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四是对立、审、执配合提出具体要求。《意见》要求,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追加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等事项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告知,提醒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诉请追加责任主体,防止权利落空;要准确记载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充分发挥执行威慑信息系统的作用;要及时移送执行有关案件。
建立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中级以上法院可统一管理执行工作
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执行工作的发展,仅仅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职责已不能满足需要,有必要赋予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对全国执行工作行使统一管理权。因此,《意见》将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权限授予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并将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权定位于三个方面:首先,统一管理执行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执行工作情况,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其次,统一调度执行力量和装备。在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指挥和调度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和执行装备。第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下级人民法院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