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官”起波澜 申请抗诉起死回生
“现在乱套了,不但民告官,还生出了官告官。”一位法官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原来,牧野区民政局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红旗区工商分局,要求撤销红旗区工商分局2003年10月17日作出的《关于对李福金提出〈关于纠正新乡市电工厂假集体性质的申请〉的答复》。
2004年1月28日,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红旗区工商分局对李福金的答复。牧野区民政局上诉,新乡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于2004年8月30日终审判决:“驳回牧野区民政局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本以为到此就结束了,谁料,2006年7月24日牧野区民政局又向新乡市中级法院起诉红旗区工商分局,要求撤销该局2005年5月19日核发给新乡市电工厂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新乡市中级法院认为这是重复起诉,遂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牧野区民政局不服,又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又作出行政裁定,撤销新乡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指令新乡市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其间,李福金指出,既然区民政局承认自己对新乡市电工厂没有投资,新乡市电工厂里便没有区民政局的投资权益。因此,牧野区民政局依法不具有原告资格。但李福金没有料到,新乡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再判决,判令红旗区工商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李福金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刚摘掉的“红帽子”又被戴上了。
近乎绝望时,李福金投奔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做最后的挣扎。李福金诉说,电工厂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入和企业盈利积累形成,无群众投资、无上级拨款。区民政局仅凭下达的三个文件就将自己“扫地出门”,这是不公平的。
河南省检察院经过近一年的审查,2009年7月17日,向省法院递交了豫检行抗[2009]9号行政抗诉书。
省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豫法行抗字第10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省法院再审此案非常慎重,花费了一年多的时间,进行了许多次案外调解,并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法院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2008)新中行再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新乡市中级法院2004年8月30日作出的(2004)新行终字64号行政判决。
官司最终赢了,李福金1985年戴上的“红帽子”最终被摘掉了。
官司打了14年,作为普通公民,李福金近乎倾家荡产。他说,省检察院抗诉,省法院依法再审再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和我的全家以及新乡电工厂的全体职工,对党表示深深地感谢!
李福金流下感激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