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什么
至于法官学习的内容,涉及政治理论、法学理论、审判实务、司法技能、审判纪律等,不同阶段,侧重不同。
对预备法官而言,最主要是培养实务能力。虽无统一教程,大体而言,各地法院都要求其尽快进入审判角色。
法院内部人士总结,需要学习的实务能力包括:一是审判流程,包括庭前准备、制作裁判文书等;二是庭审驾驭和诉讼调解,包括掌控庭审节奏、控制当事人情绪、发问技巧等;三是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包括分析证据认定的关键点等。
其中,后两者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经验的积累,尤其是法律适用能力,更是“干到老,学到老”。根据国家法官学院的一份培训规划,法官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时,亦要求学习“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经验方法”等。
“审判实务占了大多数”,范明志介绍自己曾参加的培训课程,包括审判热点、难点问题,典型案例分析,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这也是受训法官最需要的”。
王成说,以自己所在的北京市高院民一庭为例,每年都会针对热点司法解释进行集中学习,比如不久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是把握立法理念”。
有法学研究者因此指出,提升法律适用能力不仅要求法学理论素养,更主要是司法经验的积累,以及基于经验的判断力,包括对社会风俗、人心情理的洞悉与权衡。
但后者有时为法学理论界所忽视。从“刘涌案”至“李昌奎案”,部分引发舆论争议的审判中,学界“逻辑”与民众“现实”之间一旦出现裂痕,更是考验法官的经验和判断力。
实务能力之外,政治素养和司法理念也是贯穿法官培养始终的主题。《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发表题为《全国法院2006年以来教育培训工作综述》的文章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把思想政治培训放在教育培训工作的首要位置。
鉴于司法理念在不同时期有所变迁,这篇文章中也特别指出,在各级、各类培训班中,都“切实增强广大干警对‘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和实践认同”。
规范化趋势
尽管法官状况引发担忧,纵向观察,其整体素质已有大幅提升,培养路径也明显呈规范化趋势。
此前较长一段时间内,法院的法官可以“不懂法”。最高法第二任院长董必武1952年曾给各地写信,主张将失业工人和残废军人充实到各级法院,“可以考虑抽调一些适宜于做法院工作的轻残废学员(只要清白、愿做司法工作)加以短期培养训练”。
这段时期,民间诉讼不多,法院被定位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对法官的最主要要求是“政治可靠、革命性强”。
对法官的法律知识提出明确要求,始于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此后社会快速发展,法律问题越来越复杂,法官们面临强烈的“补课”需求。
最高法在1985年和1987年分别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并先后在全国各地设立了业大分校,绝大多数法官进入业大学习,补充法律专业培训。
1995年《法官法》颁布,再度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规定学历必须达到专科毕业以上。同年7月开始,担任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必须通过统一的法官任职资格考试,才能取得法官任职的资格证书。至此,吸收专业法律人才进入法院开始成为主流。
不过,人员更替非一蹴能就。据学者研究统计,1998年前后,中部地区市级中院仍有约三分之一的法官是转业军人出身,转业前不具备法律基础。
其间媒体又陆续曝光若干“文盲”、“法盲”法官。较为轰动的有山西绛县法院法官姚晓红,虽只有小学文化,错字连篇,却能顺利当上法院副院长,判案之余,“在两年内非法拘禁群众数百人”。
法官职业化因此呼声不断。2001年《法官法》再度修改,法官任职学历提高至本科以上。次年年初,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举行,要想成为法官,必须通过这项淘汰率高达90%的考试。这一举措引起当时媒体广泛称赞,被视为“新中国法制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