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精神卫生法草案突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
陈竺表示,草案总体思路中的一个方面就是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
精神卫生法草案对此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程序和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
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草案就精神障碍的预防、康复和救助等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机构等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责任,并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对这些单位的精神障碍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关于精神障碍的康复,草案设专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药、开展康复训练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残疾人组织或者机构、用人单位以及监护人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需要提供各种帮助等。
为加强精神障碍的救助,草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参加医保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