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最近对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张海英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海英在担任原阜阳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在阜阳地铁局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骗取、截留职工安置资金,隐匿国有企业收入和其他资产予以侵吞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140368.43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张海英在担任漯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漯阜公司的资产和收入转移至个人设立并控制的公司,以及通过虚构项目套取公司资金和利用公司资产为个人贷款支付利息等方式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漯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非法侵占公司资产42043562.64元。
张海英还违反公司管理法规,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漯阜公司的资产18932000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张海英在职务晋升等事宜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财物共计150000元,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海英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所得的大部分款物已被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海英所犯行贿罪系在被追诉前主动向办案单位交代犯罪事实,对其行贿罪可减轻处罚。张海英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海英违法所得的全部财物,予以追缴。
张海英,女,生于1960年10月,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大专文化,2001年4月至2004年7月任原安徽省阜阳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2004年7月至案发前任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8日被逮捕。由于其涉案数额巨大,被人们称作安徽“第一女贪”。
此案从2009年1月23日由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两次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